为深入贯彻落实《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充分调动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博州”)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其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不断提升博州竞技体育综合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等有关规定,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结合博州实际,编制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参加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4月3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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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参加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6年3月25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参加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充分调动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博州”)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其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不断提升博州竞技体育综合实力和为国争光能力,着力推进体育强州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博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博州党委、人民政府领导下,为博州培养、输送运动员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经国家体育总局、自治区体育局、博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等单位选派或批准,代表国家、自治区或博州参加国际、国内大型体育赛事以及参加自治区运动会、自治区残疾人运动会、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自治区冬运会、自治区体育大会、自治区中学生运动会、自治区青少年锦标赛等自治区级大型运动会或单项体育比赛的本州运动员(含交流及联合培养运动员)、教练员(含聘请教练员)及单位。
第三条运动员、教练员应当发扬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为提高博州竞技体育水平做出突出贡献,其奖励应根据比赛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风尚、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章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的奖励
第四条对正式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参加奥运会、残奥会、冬奥会、冬残奥会的博州运动员和原培养、输送教练员,每人奖励1万元。
第五条对正式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参加世界各单项锦标(杯)赛、世界杯赛、青奥会、冬青奥会的博州运动员和原培养、输送教练员,每人奖励0.7万元。
第六条对正式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参加亚运会、亚冬会、亚洲锦标(杯)赛的博州运动员和原培养、输送教练员,每人奖励0.5万元。
第七条对正式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参赛本办法所列其他运动会的博州运动员(包括集体项目主力队员)和原培养、输送教练员,每人奖励0.2万元。
第三章参加国际大型运动会的奖励
第八条参加国际大型运动会运动员个人奖励
㈠获得奥运会、残奥会、冬奥会、冬残奥会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四至八名奖励标准分别为6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㈡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青奥会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2万元、9万元、6万元;四至八名奖励标准分别为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
㈢获得亚运会、亚冬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0万元、6万元、3万元,四至八名奖励标准分别为1万元、0.9万元、0.8万元、0.6万元、0.3万元。
第四章 参加国内大型运动会的奖励
第九条参加国内大型运动会运动员个人奖励
㈠在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8万元、6万元、4万元,四至八名奖励标准分别为2万元、1万元、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㈡在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各单项锦标赛、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残运会、全国体育大会、全国民运会、全国农运会、全国学生运动会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6万元、4万元、2万元,四至八名奖励标准分别为1万元、0.8万元、0.4万元、0.3万元、0.2万元。
㈢团体项目(四人以下含四人)获得名次的运动员个人按照该项赛事个人奖励标准的80%兑现。
第五章 参加自治区大型运动会的奖励
第十条参加自治区大型运动会运动员个人项目奖励
㈠在自治区运动会(区全运会)、残运会(区特奥会)、冬运会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2万元、1万元、0.5万元,取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0.15万元、0.1万元、0.08万元、0.07万元、0.06万元。在比赛中创破纪录、达到国家一级及以上运动水平的运动员,另追加奖励0.2万元。
㈡在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5万元、0.8万元、0.5万元。
㈢在自治区青少年锦标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0.3万元、0.2万元、0.1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0.05万元、0.04万元、0.03万元、0.02万元、0.01万元。
㈣在自治区职工运动会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5万元、0.8万元、0.5万元。
第十一条参加自治区大型运动会集体项目(足球、篮球、排球)奖励
㈠在自治区运动会(区全运会)、残运会(区特奥会)、职工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奖励标准分别为7万元、5万元、3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奖励标准分别为1万元、0.8万元、0.6万元、0.4万元、0.2万元。
㈡在自治区青少年锦标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奖励标准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集体奖励标准分别为0.5万元、0.4万元、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第十二条其他集体项目、团体项目成绩奖
参加自治区大型运动会其他集体项目、团体项目(包括个人项目团体赛)在自治区全运会、残运会、民运会、职工运动会、青少年锦标赛中取得相应成绩的,4人以下项目(含4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个人项目奖励标准,对每人分别予以奖励。4人以上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集体项目奖励标准的50%奖励。
第六章 参加自治州层级运动会的奖励
第十三条参加自治州级运动会(自治州青少年运动会、自治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自治州职工运动会)运动员个人项目、集体项目成绩奖按照参赛自治区层级大型运动会奖励标准的20%进行奖励。
第七章 参加自治区大型运动会教练员奖励
第十四条 对参加自治区运动会、残运会、青少年锦标赛、冬运会获得相应成绩的教练员奖励标准与运动员(队)奖励标准相同,其中现任主管教练员、原输送教练员成绩奖分配标准为。
㈠培养运动员(队)时间不满一年的,现任教练员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30%,原输送教练员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总额的70%。
㈡培养运动员(队)时间满一年以上不足两年的,现任教练员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60%,原输送教练员的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总额的40%。
㈢培养运动员(队)时间满两年以上不足三年的,现任教练员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80%,原输送教练员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总额的20%。
㈣培养运动员(队)时间满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现任教练员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100%。
第十五条在自治区全运会比赛中运动员创破纪录、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及以上水平追加奖励的,该教练员的奖励以所培训的运动员(队)奖金总额为基数同等标准奖励。
第十六条在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比赛中获得相应成绩的教练员的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100%。
第十七条在自治区全运会、残运会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队),按照运动员(队)所获奖金总额的30%,用于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助理教练员、陪练运动员、医务、科研等有关人员。
第八章 县(市)基层单位追踪奖
第十八条对在自治区运动会、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自治区青少年锦标赛等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队),按照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20%,向各县(市)原基层输送单位计发追踪奖。
第九章 体育道德风尚奖
第十九条根据大会体育道德风尚评选办法,对在自治区运动会、自治区残运会、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自治区职工运动会、自治区青少年锦标赛上被评为体育道德风尚奖的先进集体,奖励0.5万元,评为优秀教练员、优秀运动员的给予每人0.2万元奖励。
第十章 奖励的审核与拨付
第二十条博州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金,由州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奖励标准,会同有关单位审核拨付。
第二十一条凡属本办法所规定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的组织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奖励的实施。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运动员、教练员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造成恶劣影响的,酌情扣减直至取消奖金的处罚。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罚或违反赛纪赛规受到处分的,取消奖励资格。
第二十三条因渎职、失职造成误赛、停赛或影响运动员争创优异成绩的,取消奖励资格,应追究当事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分或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采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励名次的,取消奖励资格,应严肃查处当事人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分或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反兴奋剂条例》规定的,取消奖励资格,应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获奖名次以相关赛事组委会公布成绩为准,创破纪录或达到国家一级及以上水平的运动员按参赛运动会秩序册、成绩册和《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予以确认。
第二十七条运动员在一次比赛中,在同一项目上多次创破纪录的,按最高一项纪录和相应的奖励标准计奖。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获奖运动员(队)培养、输送时间的认定,以在博州注册之日起至取得获奖成绩之日计算。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博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审核人:马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