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绩效奖励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自治州党委、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基层医疗卫生事业,不断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一是加强乡镇卫生院能力建设。2017年卫生计生重点项目建设全面落实,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8950万元,通过新建、扩建、改造等方式,支持全州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诊疗设备(DR、彩色B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血球计数仪)配置,全面推进19所乡(镇、场)卫生院、272所村队卫生室的标准化建设。逐步提高村医待遇,兑现落实了有乡村医师资格的村医每月补助1200元,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村医每月补助1800-2400元的标准。二是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投入。2018年,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561万元,用于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115万元,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人员给予基本工资补助;卫生人才培训培养项目36万元,支持我州全科医生培养、农村定单定向培养、紧缺人才培养和常规业务培训等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委也采取了积极的措施。
二、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收支结余分配为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发展的需要,有效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性,州党委、政府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县域内医疗共同体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博州党办发〔2018〕144号),中提出建立科学补偿投入和激励机制,坚持“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末将业务收支结余扣除限定用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后,转入结余分配,结余收入可按不超过70%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按不低于30%用于事业发展基金,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市在规定分配比例范围内结合实际确定。对县域内医共体,县乡一体化管理的乡镇卫生院还可实行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分配政策;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通过提高服务数量、质量提升个人收入。
三、完善绩效激励机制和收入分配管理办法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卫生厅印发的《关于自治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222号)文件精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由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四、根据州政府印发《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2018〕56号)文件精神,主要任务中提出,完善人事管理和收入分配政策。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医院人员聘用管理、岗位管理、职称管理、执业医师管理、护理人员管理、收入分配管理等制度。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统筹考虑。公立医院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自主分配,体现岗位差异,兼顾学科平衡,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将政府、举办主体对医院的绩效考核落实到科室和医务人员,对不同岗位、不同职级医务人员实行分类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围绕办院方向、社会效益、医疗服务、经济管理、人才培养培训、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突出岗位职责履行、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医疗质量安全、医疗费用控制、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指标。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将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个人薪酬挂钩。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人社、财政等部门组织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分配管理、监督机制、业务收支核算有关政策等情况的调研,进一步完善我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
感谢您对自治州卫生工作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