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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2015

2019年05月23日 11:53  

1.1 目的

为了规范锅炉定期检验工作,保证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要求的锅炉定期检验工作。

注1-1:本规则中所涉及的锅炉级别引用《锅规》1.4规定。

注1-2:自备电站和热电联产的锅炉按照电站锅炉的规定执行。

1.3 基本要求

锅炉定期检验,是指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对在用锅炉的安全与节能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包括运行状态下进行的外部检验、停炉状态下进行的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

1.3.1 定期检验周期

锅炉的定期检验周期规定如下:

(1)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2)内部检验,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成套装置中的锅炉结合成套装置的大修周期进行,电站锅炉结合锅炉检修同期进行,一般每3~6年进行一次;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入运行后一年进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可以结合第一次检修进行;

(3)水(耐)压试验,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对锅炉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水(耐)压试验;锅炉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时,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水(耐)压试验。

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由于检修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锅炉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在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或者停用)的前提下,经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审批后,可以适当延期安排检验,但是不得连续延期。不能按期安排定期检验的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锅炉使用登记的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备案,注明采取的措施以及下次检验的期限。

1.3.2 定期检验特殊情况

除正常的定期检验以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当进行内部检验:

(1)移装锅炉投运前;

(2)锅炉停止运行1年以上(含1年)需要恢复运行前。

1.3.3 使用单位的义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安排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并且在锅炉下次检验日期前至少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2)做好检验配合工作以及安全监护工作;

(3)对检验发现的缺陷和问题提出处理或者整改措施并且负责落实,及时将处理或者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检验机构,对于重大缺陷,提供缺陷处理情况的见证资料。

1.3.4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职责

(1)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范围从事锅炉的检验工作(注1-3),检验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2)检验机构收到并且受理使用单位定期检验申报后,应当及时安排检验并且通知使用单位;

(3)检验人员在检验前应当根据锅炉具体情况,确定检验范围、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对于电站锅炉以及电站锅炉以外的有过热器的A级蒸汽锅炉,应当编制检验方案,必要时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以检验机构的意见为准;

(4)检验人员应当遵守使用单位的安全作业管理规定,检查确认使用单位的现场准备工作;对垃圾焚烧炉或者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锅炉进行检验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5)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和问题,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检验机构应当立即向登记机关报告;

(6)检验人员进行检验时应当有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并且具有可追溯性,记录记载的信息量不得少于检验报告的信息量;

(7)检验机构在检验工作结束后,应当根据检验情况,结合使用单位的整改情况,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见附件A,锅炉水(耐)压试验报告见附件B],并且及时交付使用单位。

注1-3:锅炉范围内管道(除本体内管道)的检验也可由取得动力管道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

1.4 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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