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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越野车管理规定

2019年12月30日 11:56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越野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

第二条局机关公务用车按照统一管理、分散使用、由局办公室对车辆统一管理。

第三条局办公室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维修和加油。

第四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公车私驾,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公务车辆夜间定点存放,节假日期间除应急、值班和工作需要一律停驶封存。

第五条领导干部工作调整或调离,由新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工作用车,不得占用原单位车辆。领导干部退休后,自批准退休发文之日起,不得占用原单位车辆。

第六条各单位要加强公务用车驾驶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按照中央和省市的规定,各单位要严格越野车的管理使用,不得将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八条局机关越野车严格执行日常使用登记、统一调度安排、定点存放、节假日封存停驶。

第九条越野车的使用范围主要是,市区范围内原则上不使用越野车。

第十条实行越野车每日派车制度,越野车凭派车单出车,没有派车单的,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公务用车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局机关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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