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各所属单位:
现将《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1日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印章使用管理,完善印章刻制、使用手续,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科室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现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一条凡经“三定”方案核定的科室,经局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可申请刻制印章;印章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由科室申请重新刻制印章。
第二条印章由局办公室统一办理刻制手续,也可由局办公室开具证明,科室凭公函及证明前往办理刻章手续。
第三条印章刻制完成后,由局办公室登记、发文启用新印章,同时按规定上交或收回原有印章。旧印章由局办公室统一保管,按规定封存上交。
第三章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局党组印章、局印章、局钢印、局长签字章,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统一管理。各科室、所属单位使用印章前,须认真填写《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使用登记表》。
第五条局印章使用的范围和程序:
(一)以局党组或行政名义上报、下发的正式文件用印,在送局领导签发前须经办公室核稿编号。上行文、平行文,由局党政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后,方可用印;下行文原则上由分管局领导签发,特别重要文件由局党政主要负责人审阅后,方可用印。
(二)各类上报材料,经有关科室、所属单位审核,分管领导审查,再由局党政主要负责人或经授权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方可用印上报。
(三)以局名义印制的各类证书、证件、奖状等,须经承办科室造册、编号、负责人审核,由分管局领导审阅、签字后,可一次性加盖单位印章或局钢印。
(四)各类合同、协议书等,先由单位法律顾问提出意见,经承办科室、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主要领导或经授权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方可用印(额度在1万元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阅、签字后,方可用印;额度超过1万元由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五)各类常规性单位报表,由科室、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名,分管局领导审阅、签字后,方可用印。
(六)干部职工出国、出境材料,因公出国(境),须持相关文件,按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由人事科审查,分管人事工作局领导审核,经局党组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七)公差介绍信,须经所在科室、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局办公室复核后,方可用印。
(八)各类证明,须经所在科室、所属单位签署意见,办公室审核,分管局领导审阅、签字后,方可用印。
(九)其他特殊情况,须经分管局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凡涉及到单位重大利益,对单位发展有影响的材料,须经局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十)使用党政主要领导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六条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一)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未经科室、所属单位或单位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三)与本局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四)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
第七条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必须审核用印内容,检查审批手续,发现审批手续不全或批准权限不当,应拒绝用印。
第八条所有用印材料,应做好用印章登记,重大事项用印章除登记外,应保留局领导签批的原稿或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九条印章原则上不得带离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需由用印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带离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应在用印现场监章。
第十条严格控制局印章、局钢印的使用范围,凡用各科室印章和有关专用章可以办理的事项,不得使用局印章。
第十一条各科室专人保管和使用印章,若保管人外出,应由本科室负责人管理,不得将印章交无关人员保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