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车用气瓶属特种设备;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其中包括车用气瓶的报废。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3.7:“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金属内胆纤维缠绕气瓶(不含车用氢气瓶),设计使用年限为15年”;9.5:“车用气瓶随报废车辆一同报废,其中出租车使用的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使用时间最长为8年”;9.2:“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的破坏性处理”(即车用气瓶破坏性处理必须由取得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9.9:“进行气瓶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机构应当对所处理的气瓶逐只进行记录,并且每年向负责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消除使用功能的气瓶数量”;9.10:㈠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报废气瓶修理、翻新后销售、使用;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采用钻孔或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㈢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报废气瓶未经消除使用功能处理,而销售、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鉴于以上法律和技术规程要求,使用双燃料车主在报废车辆时同时报废车用气瓶,车用气瓶报废产生的费用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公示的相关价格表为准,由车主承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报废完车用气瓶后出具车用气瓶报废报告,车主方可在新疆特种设备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内注销车用气瓶相关信息。凡是没有完成车用气瓶注销的车主,车用气瓶相关信息始终在车主名下,车用气瓶此后引发的事故,车主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位车主要严格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按要求报废所使用的车用气瓶。
特此公告。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1日
审核人:库尔班江·吐尔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