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切实保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在州医疗保障局落到实处,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完成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更好地服务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实施〈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党组在自治州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自治州党委负责,是医疗保障局的领导核心。
第三条 局党组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谋划和推进医疗保障局各项工作,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行政领导班子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局党组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行政领导班子的决定;
(五)坚持“四个不直接分管”,严格落实《州医疗保障局党政正职“四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试行)》,局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等工作。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和自治区、自治州党委决策部署,增强政治坚定性,提高理解力执行力落实力,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和民族地区干部“明辨大是大非立场特别清醒、维护民族团结行动特别坚定、热爱各族群众感情特别真挚”的要求,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提升干部队伍建设整体水平。
第六条 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党委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用好现有人才,引进急需人才,培养年轻人才,留住有贡献的人才。
第七条 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地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认真履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为抓党建第一责任人,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加强对局机关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自治州机关工委履行对局机关党支部的领导职责。
第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具体规定,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为重点加强纪律建设,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重点加强作风建设,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接受派驻纪检组的监督检查,支持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及时沟通情况、听取意见建议,配合派驻纪检组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第十一条 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下列重要事项:
(一)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有关事项
1.局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方案等;
2.局党组成员分工、行政班子成员分工;
3.局领导班子作风建设相关规定;
4.局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
5.局党组工作规则及相关工作制度,局行政班子工作规则、局长办公会议制度等事关全局党务、政务工作运转的重要制度建设事项;
6.局党组班子和班子成员年度述职述德述廉报告;
7.以党组名义向自治州党委请示报告的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事项;
8.其他需局党组研究的局领导班子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二)医疗保障工作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
9.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上级有关部门重要会议、重要指示、重要文件精神的意见和措施;
10.落实自治州党委反恐维稳系列“组合拳”,推进部门维护社会稳定、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重大突发紧急事件处置等事项;
11.自治州医疗保障工作方针、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及规划;自治州医疗保障制度的法规规章草案、政策、规划和标准;拟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离休人员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等政策、管理办法;
12.自治州本级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政策;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支付标准和收费等政策;自治州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
13.自治州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
14.以党组名义公开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公开讲话或重要报告;
15.其他需局党组研究的医疗保障重大事项。
(三)局机关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
16.局机关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意识形态工作、“访惠聚”驻村(社区)、促进民族团结等重要事项;
17.局机关管理体制改革、发展规划方面的重要事项;
18.局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文明科室(单位)创建管理办法,文明科室(单位)评比表彰方案等,每半年听取1次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情况汇报;
19.以党组名义向自治州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其它以党组名义上报、通报或下发电文贯彻执行的重要事项;
20.局系统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标准及落实措施等重要事项;
21.以党组名义进行的各类表彰,或由党组推荐给上级党组织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的推荐方案;
22.其他需局党组研究的局机关重大事项。
(四)局机关机构编制和干部管理有关事项
23.局机关有关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人员编制等事项,依据职权提出方案;
24.局机关干部教育监督管理工作,局党组管理干部的任免、调动、培训、奖惩、考核、推荐、招录(聘)以及其他需提交局党组研究审议的干部人事事项;
25.按照中央规定和自治区、自治州党委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相关制度措施;
26.激励、关怀、帮扶干部职工的重要事项。
(五)党的建设工作有关事项
27.加强全局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面推进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制定局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方案、年度工作要点、年度考核方案以及党内有关集中教育活动方案等重要事项;
28.健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制定主体责任落实方案、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月活动,落实重大节日和重要工作节点廉政提醒教育,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及考核制度,整改落实重点问题,督办督查重要案件,每半年听取1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29.加强局机关党支部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和措施,以及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事项;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每半年听取1次基层党建工作情况汇报;
30.工会、团委、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年度工作计划,局机关工会联合会会费收支有关事项;每半年听取相关组织的工作汇报。
(六)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有关事项
31.局预算编制以及改进预算执行的相关意见和措施;
32.局机关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报告,大额国有资产处置方案(价值5000元及以上);
33.根据财务管理规定,审议决定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大额资金(5000元及以上)使用方案等。
以上议事决策事项经党组讨论决定,可根据工作需要充实完善,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可提请局党组研究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二条 局党组必须自觉服从自治州党委领导,坚决执行党中央和自治区、自治州党委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三条 局党组每年至少向自治州党委通过书面形式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执行自治州党委专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四条 局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局机关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局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允许以传阅、会签、征求意见、碰头会等其他形式取代局党组的集体领导。党组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要按照党组确定的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以局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局党组的讲话和报告,须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阅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须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须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七条 局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要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八条 局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由党组书记确定会议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党组书记可以决定适时召开。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书记、副书记或党组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组书记或党组会议汇报。
第十九条 局党组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党组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党组成员主持会议。根据党组会议议题,非党组成员的局级领导干部、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可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只参加与本人所负责工作相关问题的讨论和汇报。
第二十条 局党组会议设秘书1人,由局综合科指定专人担任,负责党组会议文秘会务工作和议决事项督办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召开局党组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确定议题。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也可由其他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向党组书记建议;也可由各科室研究提出需提交党组会议审议的事项,经局分管领导书面签字同意,由办公室汇总,报党组书记综合考虑确定。除紧急情况,不得在党组会议上临时动议、增设议题。对确有必要提交党组会议研究的临时性议题,由党组书记决定是否上会研究。组织人事议题不得临时动议。各科室应提前一周准备党组会议议题并预告办公室,事先应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分管局领导、相关科室的意见,将相关情况向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会议主持人报告。
涉及出台重大政策的议题,必须事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廉洁性制度评估与合法合规性审查;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政策,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社会听证和社会公示。
涉及重大项目采购(租赁)的议题,必须在合同(协议)签订之前充分征求财务、法规、派驻纪检组意见,并送局法律顾问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决策;局党组会议已经审议通过的,承办科室应当及时将合同(协议)报送办公室备案,依法依规履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及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重复提交会议议题。办公室应根据项目合同(协议)实施进度及时向局党组会议报告有关情况。
涉及干部选拔任用的议题,应当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坚持“凡提四必”(即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三个不上会”(即讨论决定时,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两个不得”(即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者少数人专断),“五个不准”(即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原则。
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会议主持人要针对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的议题,搞好会前酝酿和沟通,但不得会前授意。重大事项经党组书记同意,可以书面形式印送党组成员征求意见,也可召开局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进行沟通酝酿。会前研究意见、酝酿沟通意见均不得代替局党组会议作出决策。
(二)准备材料。议题材料由分管党组成员或局领导组织相关科室准备,充分调研、协商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一致的意见,拟定可供选择的方案。议题主办科室应认真准备议题材料,内容包括议题名称、主要内容、协商意见、审定事项、分管局领导意见等,做到文字精炼、表述准确、条理清晰、理由充分、依据正确,需要党组会议审定的事项明确;涉密材料应标明密级,明确使用要求。分管局领导、科室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审核把关,按时报送议题材料,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建议名单。
议题材料除涉密事项外,议题主办科室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1天将会议材料、列席会议人员建议名单送综合科,由综合科分送党组成员、列席会议人员审阅。
(三)会议通知。党组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应提前通知党组成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党组成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在会前向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综合科;党组成员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缺席。
(四)讨论决定。局党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并严格按照预定议题和议程进行。党组成员未出席会议的,一般不研究决定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党组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本人必须回避。
党组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审议事项由主办科室或分管党组成员、局领导汇报,汇报应紧扣主题、简明扼要、层次清楚、突出重点。党组成员须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事项应当逐个明确表达同意、不同意或暂缓决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党组成员可通过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意见。列席人员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组会议实行逐项表决。党组成员对审议事项充分发表意见后,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时党组成员一人一票,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应当严格执行末位表态发言制度,不能事先对决策事项确定基调,会中不得作引导性发言,在听取党组成员逐一发表意见后,最后发表意见。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对审议事项存在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将意见分歧报请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党组和党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除经党组同意并统一公布的信息外,个人不得私自向外传播或泄露党组会议内容。
党组会议秘书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工作。党组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等,如实详细记录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最后决定意见及形成决定的依据与理由,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坚持“一人一议”,如实记录每个干部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每位参加会议人员意见应如实记录备查,对提出的不同意见应特别载明。借阅党组会议记录须经党组书记或副书记许可。
党组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或受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由办公室向党组成员、其他局领导及科室分发,涉密事项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要求执行。
(五)会议落实。党组会议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局党组成员或分管局领导按职责分工,组织相关科室抓好落实,如职责分工交叉的,由局党组明确1名局党组成员或分管局领导牵头负责,党组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局党组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但在党组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党组会议的决定,不得擅自改变党组会议的决定事项,不得发表违背党组决议、决定的言论,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提请局党组会议重新进行决策。对需要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行政班子决定的党组决策,行政班子要按照规定履行程序、抓好落实。党组书记要对执行党组会议决议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党组成员要按照分工主动自查执行情况,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党组书记汇报;党组会议决议事项落实情况实行督办和通报制度,综合科应加强督查,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党组书记或党组会议报告。
第五章 党组自身建设
第二十二条 局党组要始终保持对党的绝对忠诚。旗帜鲜明讲政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做到“四个服从”,坚定“四个自信”,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用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自治州党委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诠释对党的绝对忠诚。
第二十三条 局党组要坚持以总目标为统领全力以赴保稳定。全面落实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责任制,加强“去极端化”、民族团结和意识形态领域宣传教育,深刻揭批“三股势力”“两面人”邪恶本质和严重危害。坚持党的民族政策,创新载体、丰富形式,深入开展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积极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坚持“1+2+5”总体目标,突出坚决打赢“三场硬仗”,精心指导、全力支持“访惠聚”驻村(社区)工作。全力抓好系统安全稳定,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局党组要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自觉加强党性锻炼,提高政治觉悟和
政治能力。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中央和自治区、自治州重要会议精神,运用先进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集中精力抓大事、议大事,努力把局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勤政敬业、团结务实、开拓创新、廉洁高效的领导集体。
第二十五条 局党组要坚持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健全完善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坚决杜绝、持续整治“四风四气”问题。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加强廉洁从政思想教育,健全完善管长远、治根本制度措施,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切实做到干部清正、单位清廉、政治清明。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将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实行“一案双查”,对履行党风廉政责任不力、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工作规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实施〈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细则》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党内监督乏力,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不按组织原则请示报告工作,不按议事规则办事,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违反党的群众纪律,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十一)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十二)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适用于州医疗保障局,由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