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扶贫办: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解决好困难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现结合我州实际,就进一步完善《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博州政办发〔2016〕11号)通知如下:
一、增加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病、重残儿童,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为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二、提高医疗救助对象慢性病门诊救助水平
对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及新增加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一类慢性病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费用,按照80%的比例,年度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救助。
三、落实医疗救助政策、提高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水平
㈠做好新增加医疗救助对象常规住院医疗救助。对新增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㈡提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住院救助水平。按照新政办发〔2017〕54号和新卫医函〔2019〕91号文件规定对低收入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单病种或高额诊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分类分段设置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救助标准为:
1.低收入家庭成员:对低收入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为50%,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2.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对因病致贫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为40%,年度救助限额1.5万元。
㈢为确保城乡困难群众不因病返贫、因病致贫,对经过医疗救助后,救助对象仍然无法正常生活的,可实施二次医疗救助。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情况,应及时向自治州医疗保障局报告。
审核人:都兴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