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准入退出实施细则(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准入退出实施细则(试行)》(新人社发﹝2016﹞38号)相关规定,经博州医疗保障局党组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州定点医药机构变更注册事项流程通知如下:
定点医药机构的单位名称、经营性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结算银行账户等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发生信息变更30日内向经营所在地医保局提交书面变更申请。
各级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受理本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注册事项的变更申请,并做好相关材料的收集以及档案整理工作。
各级医疗基金监管部门负责对变更事项进行稽核调查。服务中心受理后应定期将申请资料交给基金监管部门,由基金监管工作人员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变更信息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情况及意见建议应记录在相关表格中。
各县市医保局须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对基金中心生成的调查记录进行评估后,提出定点医药机构能否进行信息变更及是否继续享受定点医药机构待遇的意见。评估应充分考虑医保基金预算、定点资源分布、区域医疗资源布局、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参保人员就医需求等因素。原则上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变更单位名称、经营性质、结算银行账户内容的,可直接准许变更,并可继续享受定点医药机构相关待遇;申请单位经营地址变更的,要根据变更地定点医药机构数量、参保人员就医需求等情况,再确定是否继续享受定点医药机构待遇;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应解除原服务协议,并进行准入评估,评估合格的,经分管领导审批报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审核批准后,可变更相关信息,重新签订服务协议。
评估小组评估后,经各级医保局分管领导审批,由各级医保信息中心负责在结算系统中将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审核人:都兴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