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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

2020年09月11日 11:51  州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深化改革委员会和自治区常务会议精神,探索完善自治州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家医保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自治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新医保发〔2019〕12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根据国家整体部署安排,按照自治区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委托自治区联合采购办公室,开展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为自治州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提供质优价廉的药品,让改革成果惠及各族群众。按照确保质量、供应、使用、回款的总要求落实带量采购和使用任务,推广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模式,为自治州全面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积累经验。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

二是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带量采购工作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全程接受各方监督。

三是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既尊重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又更好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作用。

四是坚持平稳过渡,有序衔接。处理好试点范围、自治州联盟等带量采购工作与现有采购政策关系。

三、实施范围及采购周期

㈠机构范围。以统筹地区为单位,自治州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部队系统医疗机构,鼓励其他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积极参与。

㈡药品范围、中选价格及采购量。自治区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招标时中选的第一批25个品种和第二批32个品种及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根据自治区联采办公布的计算基数和规则确定。

㈢企业范围。自治区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试点的第一批25个和第二批32个中选药品中选择供应新疆的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

㈣ 采购周期。按照自治区中选企业数量,确定药品采购周期,原则上1-3年,中选企业数量较少时,协议期限相对较短,中选企业数量较多时,协议期限相对较长。采购周期内医药机构采购协议一年一签。

四、措施和任务

㈠ 落实带量采购任务。根据历史采购数据,综合考虑医药机构用药特点等因素,自治州将国家试点扩围中选药品自治州约定采购量分解至各县(市),各县(市)分解至乡镇及各医药机构(含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各医药机构是带量采购的主体。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确定配送关系后,医药机构与中选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三方带量购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约定采购量以外的药品用量,各相关医药机构可通过自治州药品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招标(挂网)品种。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采购量,新增用量由医药机构按照未中选药品不高于中选药品的比例采购,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对于纳入自治区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第一批25个品种和第二批32个品种通用名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在自治区药品采购平台上招标(挂网)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医疗机构采购时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负责)

㈡ 确保完成采购量。州、县市要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各医药机构要确保按时完成中选药品的使用,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等限制性条件为理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对医师和药师的宣传培训,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对不按规定采购和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在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中予以惩戒;未完成约定采购用量的,医保保障部门按照未完成比例相应核减该机构下年度医保基金总额预算指标。(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分别负责)

㈢ 质量优先、保障供应。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自主选定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确保自治州特别是偏远地区中选药品的供应,并按照购销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要督促中选药品的有关医疗机构、零售企业持续合规,确保中选药品在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出现质量和供应问题的中选企业应承担药品替换产生的额外费用,否则将被视为失信行为,相关失信企业所有产品两年内不得参加自治州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州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分别负责)

㈣ 实行医保预付,保障及时回款。自治州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照中选药品的中选价格和约定采购量明确采购预算,落实预付周转金。医疗保障部门在医药机构和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后,分三期向配送企业支付预付款,其中首次按不低于采购预算的30%预付给配送企业;第二次在采购量达到年合同约定采购量的30%后预付65%;剩余5%在合同期结束后,医疗保障部门对配送企业货款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支付剩余货款。配送企业需按医药机构订单时间按时配送到位,医药机构作为药款结算主体责任单位,需按合同约定与配送企业及时结算,从药品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配送企业按月将各医药机构的回款返还至医保经办机构。约定采购量完成后如有新增用量,医保基金应结合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医疗机构应继续保证及时回款。各县(市)要加强预付周转金使用监管,医保经办机构应与配送企业签订预付协议,配送企业需向医保部门出具保证基金安全的承诺书,确保基金使用安全。(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牵头,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负责)

㈤ 探索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对于中选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支付标准以内费用参保人员和医保基金按统筹地区政策分别承担。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对部分采购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

适时推进联动梯度降价,已在自治区药品采购平台挂网的非中选药品,须在现行挂网采购价的基础上,根据价差实现梯度降价后(以中选价托底)方可继续挂网采购,价差较大的须进一步加大降价幅度。(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联合议价确定)。鼓励非中选企业主动降价,逐步与医保支付标准趋同。鼓励其他未选择供应自治区的扩围中选企业按照自治区中选价在自治区药品采购平台挂网,鼓励医疗机构在约定采购量以外用药优先选择国家中选品种。在保障质量和供应的基础上,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药习惯。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此次采购的,可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支付标准不得高于中选药品。(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负责)

㈥ 转化机制,促进医疗机构改革。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医疗机构使用中选的价格适宜的药品。对因规范使用中选药品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疗机构,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不调减。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根据绩效考核情况,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分别负责)

㈦ 加强采购平台建设,完善监测监控措施。完善自治州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平台功能,强化监测监控手段。按照政策要求增设医疗机构带量采购模块与相关功能,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在平台按照采购协议的约定完成采购、配送等操作,严禁网下采购。建立功能完善、满足需求的监测监管功能,针对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中选药品在平台的采购数据,以及与自治区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联盟地区交换平台申报的交换共享数据,做好统计、分析、预警等工作,为自治州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提供决策分析依据。(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负责)

五、进度安排

㈠ 准备阶段(2019年12月-2020年3月中旬)

印发自治州扩围工作实施方案,自治州相关单位制定出台配套措施;完成各县(市)至各医药机构的约定采购量分解确认;完成中选药品及同通用名下其他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调整;自治州采购平台带量采购和使用专区上线运行,完成中选药品挂网,适时推进其他品种价格联动调整;完成中选药品配送关系的确认和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采购协议签订;建立以采购平台为基础的监测、监管信息化机制;加强对医师和药师的宣传培训,做到机构全覆盖,人员全培训。

㈡ 实施阶段(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

按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落实中选药品的采购、供应、使用和医保基金预付、回款、及时支付工作;加强试点扩围工作的监测、监管,自治州医疗保障局按规定向自治区联采办报送中选药品交易相关数据与信息,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及时向自治区联采办报送相关信息,自治区联采办根据实施情况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㈢总结评估阶段(2021年1月-2021年2月)

开展试点扩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对取得的成效、成功的经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评估,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试点扩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推广自治州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和试点扩围的成功做法,进一步完善自治州药品、耗材采购和供应机制。

六、工作要求

㈠明确部门职责。医保、医疗、医药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自治州医保局承担制定自治州相关政策和监督实施的职责,指导各地医保部门做好医保支付、结算和总额预算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医保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医疗机构落实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会同医保、市场监管等部门,指导医疗机构积极开展医务人员宣传培训和教育工作。及时监测预警药品短缺和医疗机构按时回款信息,指导公立医院改革等。

自治州财政局负责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督与管理,保障医保基金平稳运行,确保招采工作资金落实等。

自治州审计局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程序的合法性及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成效、医保基金安全及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等。

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积极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等。

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州内企业按照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落实生产供应责任,支持州内企业开展生产技术改造,提升中选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在中选药品中涉及应急储备的品种,督促储备企业做好储备供应保障工作等。

自治州商务局负责配合商务部加强对药品流通的指导等。

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坚决打击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及加强对中选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州内生产企业落实停产报告措施,将产能情况及时向自治区联合采购办公室报告等。

㈡精心组织实施。自治区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和重大创举,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对试点改革成效给予充分肯定,要求尽快在全国扩围推广。各县(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扩围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自治州参照《关于成立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新政办函〔2019〕109号)模式,于2020年6月中旬成立了《关于成立自治州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博政办函〔2020〕45号),从而完善领导体制,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对落实试点扩围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按照自治区联合采购办公室要求,在自治州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增设联合采购和使用办公室。

各县(市)于2020年6月下旬印发本县(市)实施方案,明确各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建立日报送、周调度、月汇总的工作机制。

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落实政策要求,于2020年6月下旬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形成政策合力,确保试点扩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要及时实现与自治区联合采购办公室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于2020年1月上旬建立与自治州相关医药机构药品采购和使用信息数据的报送机制,并按要求向自治区联合采购办公室分别报送相关数据。

各县(市)要根据自治州有关工作要求,做好各项具体落实工作,结合实际推进改革,层层压实责任,认真落实各项配套措施,分解细化完善具体举措,确保完成目标任务。自治州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监测分析、定期通报、督促检查、总结评估等工作,对进度缓慢、成效不明显的相关县(市)要开展重点督查,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㈢ 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各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强化对一致性评价等工作的宣传和解读,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政策解读和培训,推动做好临床使用中选药品的解释引导。各县(市)和部门要强化风险防范,认真研判工作推进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要特别注意对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控和分析,严防出现倒药卖药、套取医保基金等情况,提前制定应对预案,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保障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顺利推进。

审核人:都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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