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

自治州医疗保障防止因病返贫致贫监测和动态帮扶实施方案

2020年09月11日 12:07  州医疗保障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54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制度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民发〔2017〕99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健康扶贫深入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助工作的通知》(新卫医函〔2019〕9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健康扶贫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新卫扶贫发〔2020〕2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防止因病返贫致贫监测和动态帮扶办法﹥的通知》(新医保〔2020〕3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因病致贫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新医保明电〔2020〕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博医保发〔2020〕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医疗扶贫任务完成,抓好关于中央第六巡视组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及国家脱贫攻坚成效考核等方面反馈意见整改,防止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病、重残儿童,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含边缘易致贫人员)、因病致贫家庭因病返贫致贫,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全州7402户18749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6户20名边缘易致贫人员和患有34种重大疾病有医疗需求的一般农户1294人的医疗费用和参保情况进行常态化监测,对因病返贫致贫风险进行实时预警,及时采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针对性政策进行帮扶,防止因病返贫和发生新的贫困。

通过监测和动态帮扶:一是确保全州7402户18749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应保尽保;二是确保7402户18749名贫困人口全面巩固,不因病返贫;三是确保6户20名边缘易致贫人员和患有34种重大疾病有医疗需求的一般农户1294人及其他低收入家庭不因病致贫。

二、对象范围

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病、重残儿童,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含边缘易致贫人员)、因病致贫家庭(含有医疗需求的一般农户)。

三、监测内容

㈠对全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情况进行重点监测。

㈡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1.5陪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底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进行重点监测。

㈢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药费用后,人均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进行重点监测。

㈣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患者(含有医疗需求的一般农户)进行重点监测。

四、动态帮扶

㈠开展低收入家庭、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对象的集中确认工作

各县(市)扶贫办、民政局分别做好边缘户、有医疗需求的一般农户和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提供给县(市)医疗保障局,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县(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在每季度组织低收入家庭集中开展医疗救助申请、核对、审批工作。错过集中申请的低收入家庭和因病致贫家庭,可以随时提出申请,随时进行审核审批。

㈡规范低收入、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低收入、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条件的城乡居民,由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村队、(社区)提交医疗救助申请,由村队、(社区)初步核定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递交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基本情况。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医疗救助申请材料的受理、调查、审核和公示工作,填写《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县级医疗保障部门。

3.核对。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对申请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核对结果反馈给医疗保障部门,作为医疗救助对象确认的依据。

4.审批。县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县级民政、扶贫部门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审批。对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并进行公示。

㈢及时启动医疗救助保障措施。

充分利用参保人员就医信息数据,自治州医疗保障局按月对个人负担较高就医人群推送至各县(市)医保局,由各县(市)医保局建立台账,动态管理,及时启动医疗救助程序。

1.为确保城乡参保居民不因重大疾病因病返贫致贫,按照新政办发〔201754号、新卫医函〔201991号文件规定的34类重特大疾病(见附件2)和其他重大疾病患者,经常规住院医疗救助后,救助对象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可实施再次医疗救助。

⑴对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病、重残儿童,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常规住院医疗救助支付后个人自负(含三目录外的医疗费用)的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给予再次救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时,由医疗救助资金再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

⑵对确定为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常规住院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含三目录外的医疗费用)的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给予再次救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时,由医疗救助资金再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

⑶防止城乡参保居民不因重大疾病因病致贫,对确定为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常规住院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含三目录外的医疗费用)的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给予再次救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时,由医疗救助资金再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

对贫困人口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再次救助比例,今后根据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实施浮动费率,不断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2.艾滋病医疗救助。

按照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要求,将艾滋病困难患者门诊、检查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艾滋病困难患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支付后,由医疗救助给予救助、确保综合支付比例不低于95%。

五、工作要求

㈠加强贫困边缘易致贫人口医保防贫减贫工作。各县(市)医疗保障部门要结合“两排查一摸底”结果,会同扶贫、民政部门组织开展贫困边缘易致贫人口、低收入家庭人员申请医疗救助工作,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边缘易致贫人口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进行管理。因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达到医疗救助标准的按程序申报并给予救助,防止边缘易致贫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㈡加强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监测。村“两委”要充分发挥村级医务人员作用,准确、及时掌握辖区内重病患者就医情况,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保障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过高人员,及时告知医疗救助政策,认真做好医疗救助申报、审批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开展医疗救助,缓解因治疗重大疾病致贫的风险。

各县(市)医保部门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保障后,生活仍然比较困难的,应及时报告县(市)人民政府,并将人员信息推送民政、扶贫部门,通过综合保障兜底施策,有效防止因病返贫因病致贫。

附件1:《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审批表》

附件2:自治区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一览表

审核人:都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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