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保险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任务部署,积极支持各项生育政策落地实施,博州医保局积极支持生育政策落地实施。
一、全力推进全民医保(含生育保险)参保计划
一是广泛开展宣传动员。2019年12月,按照国家、自治区统一部署,自治州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博州医保局通过“博州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博州政府网站等平台,及时公开医保缴费政策和参保操作流程。二是精准开展参保情况核查,定期统计梳理人员缴费情况,及时将未参保人名单推送至所属村队、社区。截至2024年11月底,全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35.23万人,参保率持续稳定在95%以上。
二、优化完善生育保险政策
一是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工作。单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全部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含财政供养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基金按照职工生育保险分娩定额标准予以支付。二是继续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按照《博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博州政办发〔2016〕106号)继续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三是继续做好新生儿参保工作。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均可纳入医保报销。新生儿缴费后即可政策享受待遇,不设等待期。四是规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生育待遇。个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社保部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和在职职工同样的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费。
三、不断提高生育人员待遇标准
一是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定额支付标准。2021年7月,将产前检查标准由800元/人提高为1500元/人,顺产由每人1500元/人提高为2500元/人,剖宫产由每人3000元/人提高为4000元/人,同时还提高了其它多项生育支付标准。二是提高城乡居民生育分娩补助标准。2022年8月,由每人补助300元增加至顺产补助1500元,剖宫产补助2500元。三是增加城乡居民产前补助。2024年1月,增加城乡居民产前补助500元/人。
2024年1-11月,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享受生育待遇13148人次7001万元。
审核人:王钢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