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政府网站-林业和草原局模块(以下简称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保证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和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各县市林草局、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属各单位、局各科(办、所、站、中心)等信息责任单位(以下简称各信息责任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及其他形式的信息。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充分发挥了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作用,对照自治州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主动认领,及时主动公开信息。
第四条 各信息责任单位提供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信息采集
第五条 各信息责任单位提供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 各类信息的采集、维护、审核、发布,实行“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三审三校”制度,各信息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局分管领导是信息审核责任人,拟稿人是直接责任人。各单位提供的信息必须经本单位审核责任人或第一责任人批准同意后方可提供、发布。
第七条 各信息责任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信息工作,如人员有变动应及时报局办公室。
第三章信息审核
第八条 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各信息责任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对拟发布的信息内容严格把关,确保信息准确、安全。
第九条 网站发布信息应严格按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办理,落实“三审三校”制度。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审核程序:
㈠各信息责任单位进行内部审核,重点是对拟发布内容的涉密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进行审核。对于一般政务类信息,办公室主任(科室长)审核把关,单位主要领导(局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对于重要信息,须经各单位第一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网站发布。
㈡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信息需要发布时,须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在网站发布。
㈢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能网上发布的信息,须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州保密委进行审核。
第十条 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㈠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
㈡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㈢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㈣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㈤是否有利于我县的宣传和发展;
㈥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㈦是否属敏感性问题;
㈧信息中的文字、图片、统计数据等内容是否正确;
㈨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第四章信息发布及管理
第十一条 各信息责任单位按程序审核后,报送局办公室按照规范流程发布信息。
第十二条 各信息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信息发布的内容清单,明确日常发布、定期发布和随时发布的类别、时限和主体,根据信息不同内容性质分级分类处理,选择信息发布途径和方式,把握好信息发布的基调、倾向、角度,突出重点,放大亮点,掌握分寸。同时做好信息的编制和加工,保证信息内容合法、完整、准确、及时。
第十三条 各信息责任单位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报送登记制度,对所报送的信息存档保存,局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信息责任单位发布的信息审核资料进行检查。
第五章网站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网站本单位相应栏目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信息发布人员应增强密码保护意识,做好网站维护终端计算机的安全防护工作,及时更新杀毒软件的病毒库,妥善保管分配的管理密码,做到专人专用,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互联网上泄露管理密码。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信息发布人员应按照安全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网站本单位相关栏目网上信息的监测,防止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不按要求审核、报送、发布信息,以及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密、泄密、不良信息传播、信息内容不准确等,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审核人: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