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证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自治州林业和草原系统各信息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审核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局办公室负责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局党组审议。
第五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㈠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而没有公开的;
㈡政府信息公开超过规定时限的;
㈢对公开的政府信息把关不严,存在明显错误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㈣不及时办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来信的;
㈤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其他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
第六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纪要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相应信息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单位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该单位负责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涉嫌犯罪的,建议局党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局党组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八条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
第九条被追究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审核人: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