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有关规定,博州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以下方案进行分配:
一、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业务情况
㈠2021年全州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69123176.64元。其中存款利息收入2750666.84元,增值收益存款利息收入2067417.30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64303825.30元,其他收入1267.20元。
㈡2021年全州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33750322.67元。其中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32830004.55元,贴息支出764915.12元,其他支出155403元。
㈢2021年全州实现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35372853.97元,较上年34679468.33元增长2%。
二、增值收益分配规定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2.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3.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三、2021年增值收益分配计划
㈠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答复函》(新财综〔2006〕2号)文件规定,计提准备金时,若以前年度累计计提的准备金金额高于本年度按规定比例应计提的准备金数额,则不再重复计提。我中心累计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高于本年度应计提准备金金额,故不再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
㈡公积金中心2022年经费预算10400000元,以前年度累计财政结余2500000元,管理费计提金额按照中心经费预算减去财政结余,本年度计提上交财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7900000元。
㈢上交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计提金额按照2021年增值收益35372853.97元减去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0元,再减去计提上交财政管理费7900000元后,计提上交金额27472853.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