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

《关于调整自治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5年08月01日 18:20  州医疗保障局

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推动政策落地见效,现就《关于调整自治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通知》(博州医保障发〔2025〕2号)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平衡,强化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增长,根据《关于做好2024年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新医保发〔2024〕53号)“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50%”及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医保基金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中“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是符合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要求”,结合博州2024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416元的实际,进一步优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确保医保基金收支平衡,促进群众合理就医。经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联合研究,对我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㈠ 调整起付标准

将博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3万元调整为1.7万元,进一步聚焦高额医疗费用保障,让有限的基金资源精准用于解决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㈡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明确起付标准以后每年将根据自治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进行测算调整,使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提升。在新标准公布前,仍按原标准执行。

㈢ 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三、出台目的

㈠ 保障基金稳健运行

通过科学调整起付标准,合理控制大病保险基金支出节奏,防范基金透支风险,为全州参保群众筑牢更可持续的医疗保障底线。

㈡ 引导合理就医秩序

优化起付标准,能够引导群众理性选择就医层级与诊疗方案,减少过度医疗和资源浪费,推动分级诊疗体系建设。

㈢ 构建长效动态适配机制

建立年度动态调整机制,使大病保险保障水平随居民收入增长同步提升,确保政策始终与我州发展实际相适应。

审核人:王钢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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