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随机、一公开

博州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

2024年03月14日 16:58  州科技局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

机构

实施层级

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

对违反科技成果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5月31日审议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三十三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在对科技成果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发证机关分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剽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技术权益或者教唆、诱骗、胁迫有关人员盗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发证机关分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博州科学技术局

科技创新 管理科

地州

市级

负责本级违反科技成果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负责本级违反科技成果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擅自更改违规处理种类、幅度的。

6.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行政

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百四十三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八百四十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1993年12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科技行政部门)是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组织、推进、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技术贸易和技术经纪活动;(三)组织管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技术成果无形资产的价格评估、技术市场的统计分析等工作;(四)培训、考核技术市场管理、经营人员和技术经纪人员;(五)建立技术市场信息网络,开辟信息渠道,推动信息交换;(六)负责技术市场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一条:技术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合同的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和服务方,应当自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博州科学技术局

科技创新管理科

地州

市级

负责办理本级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负责办理本级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则》实施市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技术合同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1993年12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技术市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合同登记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2月16日国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守国家秘密。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守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保守有关技术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混乱、统计失实、违规登记的,应当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顿,并可给于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泄露技术合同约定的技术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订立的各类合同审核不严,出现迟报、拒报或者提供不真实统计材料,出现违法、违纪合同的;

2.不按照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

3.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

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行政

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二条:国家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新科规〔2020〕1号)

第五条:自治区科技厅和各地州市科技局负责对自治区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程序:1.申报机构向所在地州市科技局提出申请。2.各地州市科技局负责进行初审并实地核查,初审通过后书面推荐到自治区科技厅。3.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对推荐申报材料评审、审核,并公示结果。公示无异议的机构,确认为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五条: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州市科技局报告。经地州市科技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博州科学技术局

科技创新管理科

地州

市级

负责本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初审

负责本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初审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评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初审、实地核查、推荐、变更或取消建议内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九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2.行政权利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3.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组织提名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2001年3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9号公布,2007年8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9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和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新科办字[2001]074号)

第十八条:以下单位作为推荐单位:

(一)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博州科学技术局

科技创新管理科

地州

市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提名

负责本行政区域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提名

直接实施责任:

1.对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初评,提出推荐意见及其等级和奖励人选,向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2.指导各单位、专家准备提名自治区科学技术奖项目的组织、公示、异议处理等工作。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2001年3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9号公布,2007年9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5号修订)

第十条:推荐单位对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初评,提出推荐意见及其等级和奖励人选,向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新科办字[2001]074号)

第二十五条:推荐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或者学术委员会对申报科技奖励的成果进行初评,提出推荐意见及其等级和奖励人选,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书及相关材料报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情况属实,应予受理并进行处理:(一)实质性异议的处理由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有关推荐部门协助。推荐部门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自治区科技厅行政部门审核,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必要时,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可以组织评审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二)非实质性异议的处理由推荐部门负责,提出初步得理意见报送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相关推荐部门协助处理。

第三十二条:推荐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异议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助处理意见的,或者在规定时间内对异议不能处理完毕的,暂缓给予奖励。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组织提名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2.在组织提名过程中发生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审核人:李其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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