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环发[2015]521号)的要求,依据关于印发《博州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的通知(博州环发[2016]14号)要求,,结合2019年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精细化监督管理,推广随机抽查制度,规范日常环境监管工作,制定本工作计划。
二、工作制度
(一)抽查主体
州、县市两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下同)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时,不适用本方案。
(二)抽查对象和抽查内容
州、县市两级环保部门要将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重点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包括:国控重点污染源、区控重点污染源和州控重点污染源(以各年度确定的重点污染源名单为准),本级环保部门认为应当列入污染源的其他一般排污单位。
(三)抽查方式和抽查比例
州、县市两级环保部门根据本行政区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不应低于本方案规定的最低比例),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对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环境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等情况的污染源,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
州、县市两级环保部门每年12 月底前,按照本单位确定的抽查比例,确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家次),纳入本级《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报博州生态环境局局备案;并于每季度结束前5 个工作日内,采用随机抽取等方式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
最低抽查比例:
㈠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州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10%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县市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
㈡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州级环保部门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与被抽查单位数量之比)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县市环保部门至少按照1:10 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㈢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应适度提高抽查比例。
三、工作要求及主要措施
(一)执法抽查要求
环境监察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严格遵守《环境监察办法》和《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进行现场执法,做到抽查留痕。现场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移动执法到位后应使用移动执法设备。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报告并作出处理。现场抽查工作结束后,实施抽查的人员要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监管对象日常监管动态信息的录入与更新工作。对随机抽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公开查处一起,由执法检查人员负责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到位。
(二)信息公开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按照政府要求,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三)抽查保密
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的保密制度。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违法保密制度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四)严格落实责任
州、县市两级环保部门监管工作全面实行随机抽查制度,实行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县市环境监察大队在编在岗并已取得执法证人员在年度内须完成当年抽查污染源数量工作。将结合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对随机抽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加强宣传培训
切实加强宣传力度,利用报纸、专刊、网站等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并积极探索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提升宣传成效。同时加强对环境监察人员的培训,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贯彻落实随机抽查制度,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妥善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2月底前)
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抽查重点污染源名单,全面完成双抽查的宣传培训和动员部署工作。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2019年3月-11月)
县市环境监察大队按照确定的抽查对象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工作。州环保局将适时对随机抽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总结阶段(2019年12月)
认真总结随机抽查工作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完成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