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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8年03月19日 13:39  

联系电话:0909—2319909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州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已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八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州党委办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博州党办发〔2011〕36号)精神,设立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水利局(以下简称自治州水利局),机构规格为正县级,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㈠ 取消的职责。

取消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㈡ 加强的职责。

⒈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⒉加强防汛抗旱,强化预案体系和应急机制建设,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⒊加强水能资源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水资源战略规划,加强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开发规划和配置方面的工作,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保护河流生态环境。

二、主要职责

㈠ 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拟订水利发展政策,组织编制自治州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划、水能规划等自治州重大水利规划,并依法监督实施;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㈡ 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自治州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自治州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及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水电建设管理,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㈢ 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自治州水资源保护规划;拟订重要河流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指导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㈣ 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自治州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自治州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河流、湖泊及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㈤ 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定额,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指导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㈥ 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河流、湖泊、水库、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河道范围内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组织实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㈦ 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跨区域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稽察;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㈧ 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自治州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及监督使用,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㈨ 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㈩ 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自治州境内重大水事纠纷;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

(十一) 开展水利科技、教育工作,组织重大水利、水电、水产技术推广;组织开展自治州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

(十二) 负责自治州渔业水产工作。

(十三) 承担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自治州水利局设4个职能科(室)。

㈠ 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的日常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依法行政、提案议案、财务、档案、保密、信访、老干等工作;负责机关精神文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水利系统职工培训、继续教育工作;承担自治州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指导水利水电工程设施、防洪设施、水库大坝及重点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和保卫工作;组织参与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水利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㈡ 计划财务审计科。

提出自治州水利建设资金、水利前期费规模以及年度安排建议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组织编制自治州水利部门预算、决算,承担水利资金管理使用、水利工程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承担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指导水利行业财务会计工作。

㈢ 水政水资源科。

承办部门、地区及兵地之间水事纠纷的协调和仲裁工作;负责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部门法制工作;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指导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饮用水源保护、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城市水务建设和管理;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指导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凿井工作;发布自治州水资源公报。

㈣ 水利建设科。

指导河湖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开工审批、蓄水安全鉴定、验收、后评价等;组织具有控制性或跨流域、跨区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负责水利行业工程质量、造价、监理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水利建设市场,监督指导市场准入;负责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自治州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预报和公告;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及监督使用;研究提出自治州农牧区水利发展规划;指导自治州农田水利(含牧区水利)基本建设、乡镇供水、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拟订大、中、小型灌区及灌排骨干工程发展规划和更新计划;指导自治州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纪检(监察)组: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自治州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4名(含纪检组组长),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按规定核定机关工勤事业编制3名。

五、事业单位

㈠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水利规划设计审核管理中心。相当于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水利局管理。列全额事业编制3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名。

主要职责:承担自治州水利中长期规划;中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编制、审核工作;组织编制专项规划。

㈡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防洪办公室。相当于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水利局管理。列全额事业编制4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名。

主要职责:承担全州各级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及水管工作;负责组织全州防洪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全州防洪建设、水毁工程项目的审查和实施工作;组织对河湖及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

㈢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相当于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水利局管理。列全额事业编制3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名。

主要职责:承担全州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㈣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风力发电及电气化办公室。相当于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博州水利局管理。列全额事业编制2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名。

主要职责:承担全州风力发电及电气化建设管理方面的工作。

㈤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水政监察支队。相当于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水利局管理。列全额事业编制3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名。

主要职责:履行《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水行政执法监察工作;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配合、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对下级水政监察队伍进行指导和监督;受水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办理行政许可和征收行政事业性规费等有关事宜。

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分站。相当于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水利局管理。列全额事业编制3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名。

主要职责:承办全州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拟订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州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的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组织实施自治州水土保持“两费”征收及监督使用。

㈦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当于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水利局管理,列全额事业编制3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名。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全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和节水灌溉等工作;组织拟订大型灌区及灌排骨干工程发展规划和更新计划;指导全州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㈧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河流域管理处。相当于正县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水利局管理。内设办公室、人事科、计划财务经营科、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灌溉工程科、调度室、审计室、勘测设计室8个科(室);哈日布呼水管站、新布哈干渠管理站、三干渠管理站、博格达尔水管站、五一水库管理站、鄂托克赛尔水库管理站等6个水利管理站。列自收自支事业编制267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4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28名。(机构编制方案另行文)

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其机构编制事宜仍按“博州政办发〔2010〕93号”文件执行。

㈩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供水工程管理处。其机构编制事宜仍按“博州政办发〔2009〕85号”文件执行。

(十一)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水产处(博州渔政管理总站、博州水产技术推广站)。相当于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水利局管理。列全额事业编制14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

主要职责:承担全州水产业务管理、渔业行政执法、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水产苗种管理、水产技术推广和水产品检疫等职能。

(十二)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水利灌溉试验站。相当于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水利局管理。列自收自支事业编制10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

主要职责:承担全州节水灌溉试验和节水灌溉技术示范推广、土地经营等工作。

六、其他事项

㈠ 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州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由自治州水利局牵头,会同自治州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规划和计划。

㈡ 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自治州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自治州环保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间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自治州环保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自治州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自治州环保局协商一致。

七、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上一条: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尔塔拉河流域管理处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赛里木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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