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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卫生监督所机构编制方案》经自治州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已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卫生监督所机构编制方案
根据自治州党委办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博州党办发〔2011〕36号)精神,设立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自治州卫生监督所),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县级,隶属于自治州卫生局管理的全额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㈠ 拟订自治州卫生监督规划和执法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卫生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㈡ 开展卫生监督执法检查,依法进行抽检,定期上报和公布抽检结果。
㈢ 对卫生污染、中毒事故和突发事件等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㈣ 负责受理、查处对卫生监督执法的投诉、举报。
㈤ 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公共场所、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等建筑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实施卫生检查。
㈥ 承担卫生许可证和执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等工作。
㈦ 承办自治州卫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州卫生监督所设3个内设机构(相当于科级)。
㈠ 办公室。
组织协调单位日常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固定资产、档案、保密、后勤服务等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㈡ 卫生监督科。
负责对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及涉水产品、学校卫生等进行监督管理;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责任和违法行为;负责自治州食品及相关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负责受理对卫生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卫生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执行处罚规定。
㈢ 许可证管理科。
承办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卫生行政许可;负责对医疗机构的职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对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从业人员的资格及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放射卫生和消毒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自治州卫生监督所列全额事业编制10名(含1名工勤编制)。其中:领导职数2名(副县级1名,正科级1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3名。
四、附则
本方案由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