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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州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已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州党委办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博州党办发〔2011〕36号)精神,设立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民政局(以下简称自治州民政局),挂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民间组织管理局牌子,机构规格为正县级,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㈠ 划出的职责。
将自治州扶贫开发工作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
㈡ 增加的职责。
⒈增加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⒉增加农村社区建设,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责。
㈢ 加强的职责。
⒈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⒉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职责,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职责
㈠ 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拟订自治州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㈡ 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全州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接收安置工作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州复员退伍军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指导全州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训、就业工作;承担自治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㈢ 拟订全州社会救助规划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检查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
㈣ 承担全州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依法对全州性社会团体和自治州州直各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年检和执法监察。
㈤ 拟订全州救灾减灾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统一发布;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
㈥ 指导全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干部的培训工作。
㈦ 贯彻执行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县级及以下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州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组织调处州内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负责全州地名管理工作。
㈧ 拟订全州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组织拟订慈善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审核、批准、管理全州社会福利企业和社会福利机构并对其进行年检;负责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㈨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法律法规,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州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收养登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㈩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州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州民政局设3个内设机构:
㈠ 办公室(社会工作科)。
组织协调机关的日常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依法行政、组织人事、固定资产、财务、档案、保密、信访、老干、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精神文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效能建设等工作;研究拟订全州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会同人事部门做好社会工作职业考试的宣传、组织、资格审查工作;推进全州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㈡ 业务科(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指导全州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州性社会团体和州直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年度检查和变更、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工作,推动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全州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指导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企业认定审批工作;负责本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接收并分配国内外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捐赠;指导全州婚姻登记和殡葬管理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协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㈢ 优抚安置科(自治州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革命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全州退役士兵(含士官)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州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训、就业工作;承担自治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纪检(监察)组: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自治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4名(含纪检组组长、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专职副书记)、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6名。
按规定核定机关工勤事业编制2名。
五、事业单位
㈠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低保救助救灾办公室。相当于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民政局管理。列全额事业编制6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
主要职责: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资金分配、落实、使用和发放工作的监管;组织和指导全州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发放;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建设;拟订全州救灾减灾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信息上报、救灾款物管理、灾民安置,组织和指导州内救灾捐赠。
㈡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区划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相当于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民政局管理。列全额事业编制4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
主要职责:拟订行政区划调整规划及变更方案,承办行政区划变更审核事项;勘定县市、乡镇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处理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实施自治州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制定全州地名工作规划,审核地名命名和更名,设置地名标志,开展地名普查,管理地名档案,建立地名数据库。
㈢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相当于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民政局管理。列全额事业编制5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
主要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对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管理,保障其基本生存权益;对流浪少年儿童实施救助、保护、教育、安置;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提供生活照料等。
㈣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光荣院(社会福利中心)。相当于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民政局管理。列全额事业编制5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
主要职责:对符合条件纳入国家集中供养的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实行特殊保障;承担政府供养的“三无”对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及社会代养老人的养老服务;负责对集中供养的孤老及优抚对象提供饮食、生活必需品和住房,医疗、康复、护理、保健、娱乐、精神关怀及清洁卫生、安全保卫等服务。
㈤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相当于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民政局管理。列自收自支事业编制2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名。
主要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和管理福利彩票销售网络,组织发行福利彩票;统一归集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
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慈善总会。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民政局管理。列全额事业编制1名,用于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由自治州民政局办公室管理。
主要职责:筹募和管理自治州慈善基金及各专项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和慈善公益活动;经批准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筹集慈善基金;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开展扶贫救济工作;组织开展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等工作。
㈦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减灾中心。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民政局管理。列全额事业编制1名,用于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低保救助救灾办公室管理。
主要职责:负责研究拟订自治州综合减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州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州综合灾情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负责各类自然灾害的信息收集、汇总、分析;提供减灾救灾技术及信息服务;参与组织灾情会商、灾情评估;负责全州自然灾害防灾减灾培训等工作。
六、其它事项
㈠ 自治州民政局挂“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牌子。
㈡ 自治州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隶属于自治州民政局管理。
㈢ 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与自治州民政局合署办公。
㈣ 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更名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低保救助救灾办公室”。
七、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