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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6号)和自治州党委办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博州党办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是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加挂自治州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和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实施旅游兴疆战略。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动权,拟定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文物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㈡统筹文化和旅游事业、产业振兴发展,拟定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创新融合绿色发展,实施“文化体育和旅游+”。落实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㈢管理自治州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自治州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构建全媒体时代的宣传营销平台和机制。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拟订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统筹文化和旅游景区管理,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㈣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及艺术研究、评论,扶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㈤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自治州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负责文化体育和旅游对外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㈥统筹规划文化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与利用工作,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文化和旅游扶贫。
㈦指导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指导文化和旅游应急救援工作。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
㈧指导自治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州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㈨指导统筹文物工作。负责文物保护管理、抢修维修、考古发掘、科技研究、文物鉴定、文物进出境以及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博物馆和革命文物工作,依法规范社会文物流通、经销和拍卖活动等工作。
㈩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十一)统筹规划全州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全州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及监督管理。统筹规划全州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挖掘、整理、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促进民族体育事业发展。
(十二)统筹规划全州竞技体育发展。设置体育运动项目,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承办和参加各级体育赛事,承办和指导运动员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监督管理体育彩票销售工作。
(十三)负责权限内体育类民办企业单位的审批工作;负责全州体育社团的管理和指导。
(十四)贯彻党的宣传方针政策,拟定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措施,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十五)负责制定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推进广播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
(十六)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查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指导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评价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协调组织和推动少数民族广播电视精品创作生产。
(十八)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九)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二十)完成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㈠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督查等日常政务运转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宣传、信访、政务公开、保密、信访、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精神文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应急管理、效能建设和政府采购等工作。
㈡文化管理科(文物管理科)。拟定全州文化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文化惠民工程;负责文化活动的组织推广工作,负责文艺作品和文艺活动的审读审核工作;推动文化振兴,指导群众文化、各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州歌舞团、图书馆、博物馆、书画院(美术馆)、文化馆事业发展和行业建设;指导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基层文化阵地建设;负责拟订自治州文物保护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文物综合统筹协调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和宣传工作。
㈢旅游管理科。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拟定旅游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旅游资源普查、规划、绿色开发和保护;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指导协调全州景区、文化园、文化生态保护区和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对旅游市场经营和市场服务质量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定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旅游市场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管理;监督指导旅行社、旅游住宿业、景区景点、导游管理工作。拟定旅游品牌推广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旅游形象宣传及新业态的推广工作;指导、管理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及宣传推广工作;
㈣体育科。拟定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有关办法、制度;组织实施全民健康计划;指导体育竞赛工作,拟定州内竞技体育竞赛计划、办法和规程,负责竞技体育运动后备人才培养;负责指导群众体育项目的训练竞赛工作;负责运动员、教练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体育彩票销售工作;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和国民体质监测工作,指导基层体育工作。
㈤广播电视科。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州性重大宣传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指导广播电视节目的创作生产,承担电视剧制作的指导、监管工作;承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对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承担节目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三网融合,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协调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工作。
㈥人事科。拟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职称评审、教育培训、人事统计报表、工资晋升等工作;指导行业队伍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4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 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4名。
第六条 将自治州文物局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第七条 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