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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19年05月20日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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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6号)和自治州党委办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博州党办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州医疗保障局是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拟订自治州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办法、规章草案、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离休人员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等政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政策。

㈡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承担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编制自治州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

㈢组织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拟订贯彻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㈣组织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医药服务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㈤拟订并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㈥制定自治州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㈦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贯彻落实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组织制定自治州异地就医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指导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㈧完成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㈨职能转变。

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㈩与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㈠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安全、保密、会务、机要、档案、建议提案答复等机关日常运转及后勤保障工作,承担综合协调、信访、政务公开、政策宣传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队伍建设、财务等工作。

㈡业务一科。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编制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拟订自治州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办法、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治教育等工作;承担医疗保障统计综合管理和分析工作。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医药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㈢业务二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拟订自治州贯彻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并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承担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第五条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行政编制7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3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自治州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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