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政征公字〔2023〕4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精河县茫丁乡城关村片区范围内房屋实施棚户区改造,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精河县茫丁乡城关村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东至精河县文化北路、南精河县幸福西路、西至绿园北路、北精河县北外环路。
三、补偿标准
在考虑区位因素及房屋新旧程度基础上参照《精河县县城建成区2023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执行:主房246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800—8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580—63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430—480元/平方米,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属物参照市场价格评估。土地补偿标准:国有住宅土地110元/平方米,集体住宅土地158元/平方米,其他土地按照国土部门认定后性质分类进行补偿。
四、签约时间
自2023年2月15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
五、征收部门
精河县人民政府。
六、其他要求
1.本决定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将居住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增加房屋价值的部分不予补偿。
2.本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七、法律救济途径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县人民政府监督电话:0909—5332241
县纪委监委监督电话:0909—5332311
审核人:朱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