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

2025年03月13日 16:53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程序。

一、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一)确定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主体原则上为县(市、区)人民政府;重大建设项目或者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也可由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作为房屋征收主体。

(二)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应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建或确定,赋予协调有关部门的职能。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工作量大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以房屋征收部门名义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二、房屋征收准备阶段

(四)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审查:

1、是否属于《条例》第八条所列范围;

2、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3、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项目,是否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五)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属于《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范围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同时明确征收范围内的用地不得用于非公益性建设项目;属于《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由房屋征收部门商城乡规划部门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明确在未完成征收补偿安置前,不得批准实施非公益性项目建设。

(六)对房屋征收项目组织论证

房屋征收部门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召开论证会,对房屋征收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实施房屋征收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启动征收工作。征收规模较大的,应当明确分段实施的范围及时限。

(七)暂停办理有关手续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建设、房产、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改变房屋用途等审批、备案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八)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现状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登记采取入户调查方式,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登记内容包括房屋产权人或占有人的基本情况、房屋和土地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年代、结构等。调查人员应当制作房屋现状影像资料,绘制房屋现状平面图,标明房屋四至,填写调查登记表,调查人、房屋产权人或者占有人对调查登记结果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

(九)对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与登记不符的房屋进行核实认定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登记结果,对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与登记不符的房屋进行梳理,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实认定,并明确核实认定时限要求。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工商、税务部门各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进行核实认定,出具书面核实认定结果,告知行政救济途径,加盖本部门印章,送达或交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送达被征收人。核实认定结果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有关部门未及时出具核实认定结果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督促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并告知如未在期限内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结果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合法建筑实际状被委托评估机构确定补偿价格。

(十)委托咨询性评估

房屋征收部门选取两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咨询性评估。选取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十一)落实征收补偿费用、安置房源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登记和咨询性评估结果,测算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额,产权调换房数量和建筑面积,估算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等,拟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政策,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落实有关事项的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房屋征收部门的要求,筹集房屋征收所需费用,落实产权调换房,确定临时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部门核实征收补偿费专户储存情况。对临时安置房和产权调换现房的地址、面积、结构、建设标准、数量等进行现场检查核实。

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旧城改建项目,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落实所需资金和房源。

(十二)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登记情况、咨询性评估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

(十三)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征求意见、听证

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房产、财政、法制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征求公众意见。

旧城区改建项目,半数以上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的,由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人民政府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听证会公告,载明听证会召开时间、地点、听证人以及听证会发言人和旁听人报名的方式、截止期限;

2、听证会主持人和听证员由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员担任,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不得担任听证会主持人和听证员;人民政府根据报名结果确定听证会发言人及旁听人,听证会发言人应为被征收人代表,听证会发言人和旁听人数量由人民政府确定,被征收人报名人数较多的,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会;

3、听证会发言顺序:房屋征收部门就征收补偿方案作陈述和说明,听证会发言人陈述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的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房屋征收部门对听证会发言人的意见和建议是否采纳予以说明。

(十四)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公布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听证情况,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及意见的采纳情况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十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建设、房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公安、信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出具书面评估结论。对社会稳定风险大,评估意见为暂缓实施或不予实施的项目,不得实施房屋征收。

三、房屋征收实施阶段

(十六)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征收公告

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补偿协议签约期限、禁止实施新改扩建和改变用途的要求、不同意征收决定的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救济途径等。

被征收人数量较多及旧城改建项目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由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作出征收决定;

2、旧城区改建项目,由房屋征收部门逐户征求被征收人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征收补偿方案的,方可作出征收决定。

(十七)被征收人同意征收补偿方案的,组织签订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同意征收补偿方案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咨询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分户评估,计算搬迁费、营业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助和奖励等,对选择产权调换房的计算临时安置费,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和分户评估结果拟定征收补偿协议,组织被征收人签约。

(十八)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的,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签订补偿协议,具体程序如下:

1、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组织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人员进行现场踏勘,根据调查登记及核实认定结果,依据房屋征收估价规范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送达被征收人,并予以解释、说明。

2、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估,对复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自治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程序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3、房屋征收部门依据经鉴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提出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经营性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对被征收人的奖励和补助费等。选择产权调换的,明确定产权调换房地点和面积、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和回迁期限等。

4、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协议提出异议的,征收部门应当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异议成立的,修改征收补偿协议;异议不成立的,征收部门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5、被征收人同意征收补偿协议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6、征收补偿实行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领取补偿金后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过渡的,领取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后,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选择征收部门提供的临时安置房的,不再领取临时安置费。

(十九)旧城改建项目的特殊规定

旧城改建项目,征收补偿协议应附生效条件,即: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90%以上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具体比例根据风险可控等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事先确定)。提倡补偿协议生效后,征收部门开始支付补偿安置费,组织搬迁。旧城区改建项目,签约比例达不到90%以上的,补偿协议无效,房屋征收决定停止执行。被征收人自行提前搬迁的,征收部门可不承担停止征收所造成的损失赔偿。

(二十)达不成协议的处理

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据征收补偿方案及分户评估报告,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明确搬迁期限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分户评估报告未经自治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要先申请鉴定。

征收补偿决定应当送达被征收人,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四、申请强制执行阶段

(二十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1、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书面催告;

2、被征收人在催告后仍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并附有关材料;

4、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并明确由人民政府实施的,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书面通知被征收人强制执行的时间、方式。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

五、公布分户补偿结果,建立征收补偿档案

(二十二)公布分户补偿情况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十三)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房屋征收部门审查意见、人民政府组织论证情况、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情况、核实认定结果、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和听证情况、咨询性评估和分户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费用专户储存及使用情况,分户补偿情况、强制执行情况等,以及与房屋征收有关的文件资料。

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应当允许被征收人查询,接受被征收人及审计、监察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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