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填报单位: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填报时间:2021年10月27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博州市监处罚【2021】20号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博乐市莎莎商行 |
|
张永平 |
2021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博乐市莎莎商行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商行经营的晶杞乡野生黑枸杞包装盒左上角写着“100%纯天然”,该产品包装盒右上角写着“养肝明目,补血安神,润肺止咳,抗氧化抗衰老,抗辐射,治肝肾阴亏,补肾安精,免疫调节” ,包装盒内瓶身上写着“养肝明目,补血安神,润肺止咳,抗氧化抗衰老,抗辐射,免疫调节” 包装盒打开内侧写着“对青少年假性近视,中老年眼花、白内障、视疲劳、干眼症都有良好的保健作用。还可防治糖尿病,有明显抗疲劳,保肝,抗肿瘤,疏通血管,降压,保护心血管系统作用”,极品野生黑枸杞包装盒内写着:“有延缓衰老,补肾益精,预防癌症,生津止渴、改善循环,补血安神、改善睡眠作用”等6种食品标签含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博仙沙棘油、沙棘油软胶囊7盒,沙棘油软胶囊2盒,沙棘油软胶囊7盒,晶杞乡野生黑枸杞2盒,极品野生黑枸杞5盒,枸杞王中王5盒; 2.没收违法所得272.50元; 3.处5000元的罚款。 以上罚没合计:5272.50元。 |
主动履行2021年10月20日 |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20日 |
|
2 |
博州市监处罚【2021】21号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博乐市通汇商行 |
|
梁惠琴 |
2021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博乐市通汇商行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商行销售的野生黑枸杞等,净含量没注明,无其他标识,打开外包装盒内写着:“具有抗癌、抗衰老、益精明目、补肝益肾、美容养颜等功效”包装盒内每袋小包装正面写着:“100%原生态”,包装盒内每袋小包装背面写着:“功效:1、益精明目,适用于腰膝酸软,头晕目眩、两眼昏花等症状:2、藏医药经典记载:用其主治心热病、心脏病;月经不调、停经等。3、维吾尔药师用来治疗尿道结石、癣疥等症。4、黑枸杞能降低胆固醇,兴奋大脑神经,增强免疫功能、防治癌症,抗衰老和美容;5、其提取物能够促进细胞免疫功能,增强淋巴细胞增殖及肿瘤坏死因子的生成。对白细胞介素II有双向调节作用,能缓解糖尿病患者多饮多食、体重减轻等症”等3种食品标签含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极品野生黑枸杞28条,精品枸杞王6盒,野生黑枸杞1盒; 2.处伍仟元(5000元)的罚款。 |
主动履行2021年10月20日 |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20日 |
|
3 |
博州市监处罚【2021】36号 |
哄抬价格案 |
博乐市捷而惠便利店 |
|
赵云 |
2021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疆博州博乐市青达拉街道友谊东路98号中天尚品9号门面博乐市捷而惠便利店进行检查时,经现场核实进货凭证以及零售进货价格,发现该店蔬菜在疫情期间,皮牙子(洋葱)、西红柿、茄子、芹菜的购销差价率均已超过35%。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4元; 2.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54×5=270元。 以上罚没合计:324元。 |
主动履行2021年10月22日 |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21日 |
|
4 |
博州市监处罚【2021】37号 |
哄抬价格案 |
博乐市嘉乐旺超市 |
|
王丽君 |
2021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疆博州博乐市友谊路130号博乐市嘉乐旺超市进行检查时,经现场核实进货凭证以及零售价格,发现该店蔬菜在疫情期间,土豆和带土胡萝卜的购销差价率均已超过35%。 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1.60元; 2.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101.60×5=508元。 以上罚没合计:609.60元。 |
主动履行2021年10月22日 |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2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