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填报单位: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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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2021年11月8日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博州市监处〔 2021 〕22 号 |
销售的食品用微波快餐盒在产品上未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 |
博乐市好厨帮食品店 |
92652701MA79H5370E |
李启美(个体工商户) |
2021年8月9日,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博乐市好厨帮食品店销售的食品用餐具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在该店库房内存放有食品用微波快餐盒,在每件外包装箱体上标注厂名:巴州雄疆塑业有限公司,厂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上岸综合产业园上库大道东段319号,每件箱体内均放置有合格证,合格证上标注检验日期2021.4.1,检验员:A。该店存放有上述厂家生产的5种规格食品用微波快餐盒,其中1、300套/1000毫升,现存200箱;2、200套/1250毫升,现存100箱;3、60套/4800毫升,现存30箱;4、350套/500毫升,现存15箱;5、300套/750毫升,现存30箱;在上述5种规格食品用微波快餐盒箱体生产日期标注栏内均未标明生产日期,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食品用微波快餐盒的违法行为; 2、处违法销售货值金额叁万捌仟柒佰伍拾(38750.00)元15%的罚款计伍仟捌佰壹拾贰元五角(5812.50)元; 3、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1200.00)元整。 |
主动履行2021年10月14日 |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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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博州市监处〔 2021 〕23 号 |
经营未按规定检疫分割肉(猪肘子) |
博乐市百味佳食品商行 |
92652701MA79H5370E |
张坤(个体工商户) |
2021年8月10日,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博乐市百味佳食品商行销售的食品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在该商行冷库库房内存放着无任何产品标识的分割肉(猪肘子),现存300公斤,在分割肉(猪肘子)上无动物检疫章及检验标志,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该批分割肉(猪肘子)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也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确实在2021年7月3日至7月29日陆续从兴博市场博乐市马松央开心大肉店购进270.2公斤分割肉(猪肘子),但还未给马松央付清这批肉的进货款,该批分割肉(猪肘子)能够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剩余的29.8公斤分割肉(猪肘子)是当事人从农村集贸市场赶集时收购的,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货值745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法律原则,[现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29.8公斤分割肉(猪肘子); 2、处贰万(20000.00)元的罚款。 |
主动履行2021年10月21日 |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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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博州市监处〔 2021 〕24 号 |
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白条鸡 |
博乐市覃爱贤白条鸡店 |
91652701MA794L058U |
覃爱贤(个体工商户) |
2021年8月29日,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周明长经营的白条鸡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的车辆(车牌号为新EAA***)上装载有用5个白色包装袋装着6只白条鸡。在现场当事人提供有从马生海(马斌)处购进3只白条鸡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剩余的3只白条鸡当事人不能提供《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来到周明长的经营场所,索取了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的名称是博乐市覃爱贤白条鸡店。负责人:覃爱贤。经调查,当事人从2021年8月15日至8月29日共计宰杀了15只白条鸡,宰杀的这15只白条鸡均未按规定进行检疫,其中7只白条鸡自用未销售,5只白条鸡已售出,剩余3只白条鸡未售出,销售价100元/只。货值800元,违法所得5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伍佰(500.00)元整; 2、没收未按规定检疫的3只白条鸡; 3、处壹万(10000.00)元整的罚款。 |
分期缴纳 |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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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博州市监处〔 2021 〕30号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
博乐市依木然食品加工厂 |
92652701MA77J1QQ0W |
麦麦提依里·吐达洪(个体工商户) |
2021年8月4日,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博乐市青乡巴勒特哈尔村昌平路东五巷爱塔西纳农家乐斜对面库房检查时,发现该库房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标示为:博乐市青得里乡顾里木图三村,与现场地址不一致;标示的经营者为:麦麦提依里·吐达洪,与现场库房实际管理者艾尔比丁·阿布都不一致。现场执法人员发现该库房存放有Bebe饼干等15种(详见财务清单)进口食品外包装箱无中文标签;8袋红茶外包装标签标示“厂址:新疆博乐市团结路585号,食品生产许可证:SC1141152200451,厂名:新疆族哈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执法人员现场与本局相关科室核实,未查阅到新疆族哈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注册信息;36瓶食用油,外包装标签标示产品名称:红花营养油,配料表:95%葵花籽油,5%红花油阿木然红花营养油,净含量:5L。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等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13800元,违法所得4840元。 |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法律原则,本局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的Bizim等2种意大利面、红花营养油、红茶(奶茶专用); 3、没收违法所得:4840元; 4、处35000元罚款。 |
未履行 |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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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博州市监处〔 2021 〕31号 |
经营未经检疫的猪副产品(猪耳) |
博乐市启荣商行 |
92652701MA79UUJD06 |
赵国军(个体工商户) |
22021年8月4日,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队执法人员依法在博乐市启荣商行冷库库房检查时发现,猪副产品(鲜冻猪耳)25件(10kg/件,生产日期:2021年3月3日,生产商:伟鸿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经查实,2021年6月21日,当事人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鲁新水产商行购进上述猪副产品(鲜冻猪耳)37件(10kg/件,生产日期:2021年3月3日,生产商:伟鸿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购进价格为470元/件,购进时未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我局提供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但该证明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猪副产品(鲜冻猪耳)无直接关联性,无法证明为该批猪副产品(鲜冻猪耳)的检疫信息,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猪副产品(鲜冻猪耳)从乌鲁木齐市到博乐市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截止2021年8月4日查获时,当事人已销售该批猪副产品(鲜冻猪耳)12件,违法所得610元。以上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副产品(鲜冻猪耳)的货值金额为1875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10元; 2.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副产品(鲜冻猪耳)25件; 3.处3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以上罚没合计30610元。 |
主动履行2021年11月03日 |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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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博州市监处〔 2021 〕32号 |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啤酒 |
博乐市街啤精酿啤酒加工店 |
92652701MA79FJK33W |
张毅(个体工商户) |
2021年8月4日,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博乐市街啤精酿啤酒加工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啤酒。现场执法人员对该店里6个啤酒发酵罐内的正在发酵啤酒(以下称:半成品啤酒)及已经发酵好的啤酒(以下称:成品啤酒)依法予以查封(详见财务清单);执法人员对该店发酵啤酒的原料及销售记录本予以拍照取证。经查:当事人未依法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啤酒。货值金额为:7204元,违法所得:2764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半成品啤酒200升; 2、没收成品啤酒185升; 3、没收违法所得:2764元; 4、处20000元罚款。 |
主动履行2021年11月03日 |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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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博州市监处〔 2021 〕33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椰岛牌角鲨烯软胶囊、纳珑软胶囊两种保健食品 |
博乐市伏尔凯特商行 |
92652701MA792JUHOT |
吐尔逊古丽(个体工商户) |
2021年8月8日,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博乐市伏尔凯特商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货架上椰岛牌角鲨烯软胶囊14盒(净含量:15克,生产企业:新疆伏恩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年10月29日,保质期:24个月)、纳珑软胶囊2盒(净含量:48克,生产企业:新疆伏恩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年10月13日,保质期:24个月)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实,椰岛牌角鲨烯软胶囊购进价格为34元/盒,销售价格为48元/盒;纳珑软胶囊购进价格为34元/盒,销售价格为48元/盒。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768元;在过期后当事人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椰岛牌角鲨烯软胶囊14盒、纳珑软胶囊2盒); 2.处2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
未履行 |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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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博州市监处〔 2021 〕34号 |
经营未经检疫的新西兰羊羔肾、熏制猪肉 |
博乐市楼尚楼川菜火锅城 |
92652701MA78HPWW3T |
谢玉华(个体工商户) |
2021年8月7日,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博乐市楼尚楼川菜火锅城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后堂冷库货架发现,14.28kg新西兰羊羔肾、19.01kg熏制猪肉(猪舌头、猪尾巴等),现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查实,2020年6月2日,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新西兰羊羔肾30kg,购进价格为:70元/kg,使用了15.72kg;当事人的员工自购上述批次熏制猪肉(猪舌头、猪尾巴等)25kg,购进价格为:100元/kg。上述批次新西兰羊羔肾、熏制猪肉(猪舌头、猪尾巴等),当事人均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称都是员工自己吃的,未销售,无违法所得收入。以上未经检疫的肉货值金额为385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经检疫的新西兰羊羔肾、熏制猪肉(猪舌头、猪尾巴等)(新西兰羊羔肾14.28kg、熏制猪肉(猪舌头、猪尾巴等)19.01kg); 2.处2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
主动履行2021年10月20日 |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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