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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市监处罚【2021】46号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电缆案 |
博乐市永胜建材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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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君 |
2021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博乐市天祥国际建材城8栋8号的博乐市君越水暖建材店进行检查时,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2种规格顺泰牌聚氯乙烯绝缘阻燃电线进行了监督抽检,2021年8月12日,委托西北电线电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验,2021年10月20收到西北电线电缆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以上2种样品不符合GB/T 5023.3-2008标准要求,判定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电缆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案件承办人员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电缆的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44元;3.处以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4890元×1.5倍=7335元。以上罚没合计7679元人民币整。 |
主动履行2021年11月30日 |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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