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州)应急罚〔2023〕1号
被处罚单位:温泉中燃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23MA78MD854A)
地址:温泉县塔秀乡扎肯布勒格村 邮政编码: 8335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职务: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32********
违法事实及证据: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已经开始建设;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1 加油站地埋罐已完成回填;2 地埋罐到加油机管道已经建完 ;3 加油机已经安装完毕;该项目安全条件未经审查批准。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00 元(壹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缴至新疆博乐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账号83501151201010053181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 日内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2月2日
审核人:杨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