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州)应急罚〔2023〕7号
被处罚单位:新疆博海水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05802224770)
地址: 博乐市五台工业园区邮政编码: 833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职务: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88********
违法事实及证据:1、经检查你公司清库作业相关合同、核查承包企业资质、作业人员资格等材料,发现存在将水泥库清理工作发包给不具备高悬挂作业资质的单位。2、公司主要负责人 未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第一责任人义务,将公司水泥库清理工作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未尽到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调查询问笔录》、《整改复查意见书》、《现场检查照片》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00 元(壹拾万元整) 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缴至新疆博乐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账号83501151201010053181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 日内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7月17日
审核人:杨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