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急罚〔2023〕5号
被处罚单位: 新疆金鑫昱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博乐市边合区工业园区金三角工业园金北路邮政编码: 833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职务: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52********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 年 1 月 29 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1、集尘室等有限空间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风险告知;2、1 号,2 号厂房除尘室内圆笼式除尘设备的电机采用非防爆电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3、1 号车间南侧和 2 号车间北侧安全通道存在屋顶漏水,地面结冰,坠落的冰块冰凌未清理。2 厂房前纺车间南侧控制开关箱、配电箱前堆放大量纺织卷筒,阻挡开关箱操作维护作业。部分配电柜前未设置绝缘胶垫。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未按五定落实;4、有限空间和动火作业票未按规定进行审批;5、1 号,2 号厂房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防爆措施且一侧防火门损坏,防火分隔失效;6、2 号车间蜂桶式除尘设备电机未采用防爆型电机;7、1 号,2 号厂房除尘室内棉尘堆积严重,未进行清理。除尘室内安装的配电柜和配电箱积尘严重未及时清理,未设置电路图和设备使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8、1 号高压配电室放置九箱铅酸电池和钢架;2 个应急疏散安全门上锁,高压配电室屋顶漏水严重,采用临时塑料篷布遮挡,现场绝缘手套、绝缘胶靴逾期未检测。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调查询问笔录》、《整改复查意见书》《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笫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25000 元(壹拾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缴至新疆博乐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账号83501151201010053181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 日内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7月17日
审核人:杨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