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博环听告字[2021] 1号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松钙粉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2月1日~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1.博松钙粉有限公司2号原料库西侧露天堆放的石灰粉渣未全部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博松钙粉有限公司污染物处理设施(脉冲布袋收尘器)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按规程进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上述事实有对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松钙粉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松跃和该公司员工彭美臻的询问笔录、博松钙粉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博松钙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博松钙粉有限公司员工彭美臻的身份证复印件、《博松钙粉有限公司年产4万t氧化钙脱硫剂项目环境影响报报表》有关章节的复印件、《关于博松钙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博五委安环评字〔2014〕1号)文件复印件、《关于博松钙粉有限公司年产4万t氧化钙(脱硫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博五委安环发〔2017〕11号)文件复印件、《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松钙粉有限公司年产4万t氧化钙脱硫剂项目竣工验收调查报告》有关章节的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前述第1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前述第2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整改态度较好,及时采取了整改措施,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故予以从轻处罚,参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并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系统”的“裁量计算器”进行具体裁量,结合个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我局拟对你公司前述第1项违法行为处行政罚款48100元(大写:肆万捌仟壹佰元整)人民币。从支持民营企业的角度出发,我局决定暂不对你公司前述第2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有异议,可以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罚款48100元(大写:肆万捌仟壹佰元整),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联系人: 李震 宋婉秋 电 话: 2319539
地 址: 博乐市南城州直机关综合楼2号楼四楼博州环保局
邮政编码: 833400
2021年2月22日
审核人:马克斯加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