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州环罚[2021] 1号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松钙粉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0399609116K
地址:新疆博州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石灰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彭松跃
我局于2021年2月1日~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你公司2号原料库西侧露天堆放的石灰粉渣未全部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有对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松钙粉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松跃和该公司员工彭美臻的询问笔录、博松钙粉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博松钙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博松钙粉有限公司员工彭美臻的身份证复印件、《博松钙粉有限公司年产4万t氧化钙脱硫剂项目环境影响报报表》有关章节的复印件、《关于博松钙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博五委安环评字〔2014〕1号)文件复印件、《关于博松钙粉有限公司年产4万t氧化钙(脱硫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博五委安环发〔2017〕11号)文件复印件、《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松钙粉有限公司年产4万t氧化钙脱硫剂项目竣工验收调查报告》有关章节的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2月23日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博环听告字[2021]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结合你公司整改态度较好,及时采取了整改措施,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故予以从轻处罚,参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并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系统”的“裁量计算器”进行具体裁量,结合个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行政罚款48100元(大写:肆万捌仟壹佰元整)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博乐市支行
户 名: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财政局预算外资金
账 号: 3024530104000031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3月3日
审核人: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