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李鸣豹 答复类别:C类
马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村集体机动地水利部门收缴高价水资源费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水资源基本情况
博乐市属于资源型缺水地区,生态环境十分脆弱,过度农业水土开发消耗了大量水资源,2021年博乐市用水总量3.94亿m3,超指标控制指标0.74亿m3,远远超过了地下水承载能力,致使地下水位持续下降。2018年8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新疆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报告》,将博乐市划定为浅层地下水大型严重超采区。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强化水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博乐市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开展超采区综合治理工作。
二、水费征收政策
《水法》指出“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为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自治州水费征收依据《关于印发自治州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博州政办〔2019〕25号)执行。对博乐市灌区责任田定额内用水量按分类水价计收,小麦0.147元/m³、其他作物0.207元/m³,超定额部分累进加价收费。即:超过定额不足50%(含本数)的,超过部分按分类水价的1.5倍计收水费,即小麦0.218元/m³、其他作物0.308元/m³;超过定额50%至1倍(含本数)的部分,按分类水价的2倍计收水费,即小麦0.288元/m³、其他作物0.408元/m³;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按分类水价的2.5倍计收水费,即小麦0.359元/m³、其他作物0.509元/m³。对博乐市灌区非二轮承包地按分类水价的3倍计收水费,即小麦0.429元/m³、其他作物0.609元/m³。
三、水资源费征收政策
为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2015年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对现行水资源费标准及分类进行了适当调整。为更好落实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自治区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认真落实我区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6〕1079号),明确要求“从严掌握免征水资源费范围,除对非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农民30年承包土地灌溉直接取用地下水的,限额以内用水免征水资源费;对水利工程供农业生产用水的,暂免征收水资源费。除农村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少量取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征水资源费情形之外的,各地均不得擅自扩大水资源费免征范围”。《关于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非税〔2010〕3号)明确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等各项规定,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水资源费或降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切实做到水资源费及时足额征收,杜绝各种漏征、减征、免征的行为”等相关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超采区地下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分别为:30年承包土地农业用水按照0.05元/m³征收,非30年承包土地农业用水按照0.4元/m³征收。因此,我州无权对机动地用水减免水资源费。
自治州认真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有偿使用理念,通过退地减水、关停非法机井、实行差异化水价等举措,逐步压减超指标用水,坚决遏制不必要的取水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为生态文明让出绿色底板。
最后,感谢您从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度谋划减轻农民负担和对自治州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李波 电话:0909-2319908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