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林栋凤 答复类别:B类
牛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服务评价系统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健全完善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体制机制
自治州党委、政府把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工作,成立自治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领导小组,下设优化营商环境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明确2022年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年”,于2022年2月17日印发了《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年实施方案》(博州党办发〔2022〕4号),2023年3月11日印发了《自治州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博州党办发〔2023〕3号),进一步明确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和责任部门,夯实营商环境制度基础。
二、推进完善自治州营商环境考核工作
一是地州不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精神,明确规定“州、市(地)、县(市、区)不组织开展优化营商环境评价”,因此自治州不再单独对营商环境开展评价工作。
二是开展营商环境考核工作依据。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州2022年政务公开和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落实考核指标的通知》(博州政办函〔2022〕17号)要求,营商环境工作作为“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纳入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落实考核指标体系。《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年实施方案》(博州党办发〔2022〕4号),明确要充分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将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自治州绩效考核范围。
三是强化营商环境考核结果运用。2022年主要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宣传解读,《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年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测评赋分,并作为自治州绩效评价体系考核依据。2023年,《自治州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博州党办发〔2023〕3号)中明确要求:将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落实情况纳入自治州人民政府重点督查范围和经济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各县(市)、各牵头单位要将落实情况及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落实成效不显、未按期完成任务的通报批评;对敷衍塞责、行动迟缓、工作不力、考核排名靠后的县(市)、部门进行约谈;对损害群众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破坏营商环境的严肃追责问责。
三、积极做好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价准备工作
一是锚定2023年树立典型的行动目标。积极推动营商环境评价指标涉及相关领域改革取得新进展,打造一批全疆排名领先的营商环境单项指标,在18个一级指标中有6个以上指标在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价中排名进入前五位,综合测评排名进入全疆中上游。
二是用好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评价结果。紧扣营商环境重点领域改革要求,紧扣市场主体满意度,以评促改、以评促优,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联系人:张培华 电话:2318651
2023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审核人:林栋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