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公开

对自治州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2024年10月29日 13:29  房屋建设管理科

签发人:徐辉       答复类别:A类

李知霖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规范商业物业费价格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普通住宅类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我州于2013年出台《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博州发改价〔2013〕34号),根据该文件,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执行的是多层每平方米0.3-0.6元,高层每平方米0.8-1.8元。您所提出的商业物业收费标准即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因此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公共服务费。今后,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不断加强“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督,做好明码标价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每年公示物业费收支情况,提高收费的透明度,不断加强收费行为监督。

感谢您对我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人:金德木 电话:0909—2319329

2024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审核人:贾军

上一条:对自治州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6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下一条:对自治州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关闭

扫一扫,用手机查看
网站链接:
  • 国家及部委网站
    中国政府网
    人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住建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司法部
    外交部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化和旅游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发改委
    民委
    国资委
    生态环境部
    广电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地震局
    中医药管理局
    外国专家局
    林业局
    体育总局
    外汇管理局
    海洋局
    粮食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
    审计署
    海关总署
  • 省区市政府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江苏
    山东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广东
    广西
    湖北
    湖南
    河南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内蒙古
    河北
    山西
    四川
    贵州
    云南
    海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区政府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科技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厅
    外事办公室
    审计厅
  • 地州市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塔城地区
    阿勒泰地区
    克拉玛依市
    昌吉回族自治州
    乌鲁木齐市
    哈密市
    吐鲁番市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阿克苏地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喀什地区
    和田地区
  • 县市网站
    博乐市
    阿拉山口市
    精河县
    温泉县
  • 常用链接
    博尔塔拉新闻网
    信用博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