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公开

对自治州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2024年10月29日 13:27  住房保障中心

签发人:徐辉       答复类别:A类

木拉提·巴合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乡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提出大力改造提升城镇老旧小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明确改造对象范围为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同时,州住建局积极与自治区住建厅就乡镇老旧小区是否纳入改造范围进行对接,明确乡镇老旧小区不在国家支持改造范围内。

二、工作措施

㈠多举措筹措资金,解决乡镇老旧小区改造难题。一是合理落实居民出资责任。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引导居民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落实。鼓励居民通过捐资捐物、投工投劳等支持改造。二是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县(市)人民政府落实配套资金,可纳入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资金使用范围;统筹涉及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各类资金用于乡镇老旧小区改造。三是争取金融服务支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支持老旧小区改造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采取市场化方式,积极对接国开行新疆分行、农发行博州支行结合各自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依法合规加大对城老旧小区改造的信贷支持力度。四是引导专业经营单位积极出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引导辖区内电力、热力、燃气、自来水、通信、邮政等城镇市政基础设施专业经营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出资参与小区改造中相关管线设施设备的改造提升,改造后专营设施设备的产权可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后续维护管理。五是加强社会力量参与。对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的社区养老、托幼、医疗、助餐、超市、保洁、文体、电梯制造、快递、停车等公共服务设施,通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落实资产权益等方式,吸引投资参与各类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设计、改造、运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投资,并通过获得特许经营、公共位置广告收益、便民服务等途径回收改造成本的方式参与改造。

㈡探索乡镇老旧小区不动产证书办理。经各县市自然资源局初步核查,大部分小区均办理过土地出让或土地划拨手续,部分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小区,已同相关乡镇场对接,督促相关负责人员准备资料完善手续和解决土地出让金缴纳问题。针对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问题,从房地产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房屋办证等环节实行全流程监管,以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为平台,促成建设单位完成规划、消防、建筑工程验收、测绘备案和权籍调查等工作。经梳理,各县市积极开展完善镇城镇地籍调查基础数据信息和相关数据补录工作,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小区应发尽发,目前已颁发不动产证书585户。

㈢探索乡镇老旧小区收取维修资金。一是积极探索管理新举措。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按照“政府引导、居民自筹”的方式,以居民自筹为主,推动形成老旧小区业主主体责任意识;将老旧小区公共房屋租金、公共部位停车费等公共收益充实到老旧小区维修资金中,不断充实壮大老旧小区维修资金总体规模。二是强化需求导向。在乡镇指导下,由业主投票,产生业主委员会,推动维修资金的收取。广泛征集业主意见建议,引导业主转变观念,激发业主的“主人翁”意识,为维修资金收取打下良好基础。三是强化宣传引导。充分运用报刊、网络、公告宣传栏、公众号等宣传平台,通过政策法规解读、具体案例解析、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大力宣传住宅维修资金的作用、在老旧小区收取维修资金的好处,营造社会舆论正面导向,着力引导群众观念转变,增强业主参与管理的责任意识,提高业主归集维修资金的积极性。

感谢您对乡镇老旧小区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人:梁义 电话:0909—2319325

2024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审核人:贾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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