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类)
苏比努尔·热合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防护林灌溉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防护林灌溉基本情况
首先,非常感谢苏比努尔·热合木代表对农田防护林用水问题的关心。当前我州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季节性、区域性缺水问题较为严重。您提出的防护林区域位于博乐市,共有农田防护林10.65万亩,为保障林地用水需求,州水利局加强与林草部门沟通对接,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在非灌溉期间优先向林地开展供水灌溉,2025年博乐市水管部门累计向林地供水3517万立方米。
二、关于水费计收政策及相关要求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对无故拒缴、拖欠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停止供水。水费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用于工程的维护和运行管理。据此办法要求,2024年州水利局修订了《自治州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第十一条第3款“博河、精河流域灌区内林地按350立方米/亩的定额供水”,第十六条“用水户应当及时足额缴纳水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国有水利工程供水单位提出用水申请和用水计划,约定水费缴纳期限和违约责任,并按照规定的水量计量标准和水价计收标准按期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费”。您提出的“在每年9月下旬至次年4月农作物无灌溉需要的时间段,对防护林进行免费灌溉以及在夏季干旱高峰期提供一次防护林免费灌溉”的建议不符合以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同时,《自治州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也明确了水费减免惠林政策,根据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灌区新栽农田防护林第一年免收定额内水费,对超定额用水部分按分类水价计收水费;第二年起按分类、分档水价计收水费。”2025年,全州共计减免新栽农田防护林水量722.44万立方米、水费减免117.72万元。
三、下一步计划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水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利用春灌前以及农业灌溉结束后的非灌溉期优先对林地开展供水。持续做好与林草、乡镇等部门的沟通对接,最大限度保障农田防护林用水需求,同时严格落实新栽农田防护林第一年免收定额内水费的惠林政策,为巩固我州生态环境提供水支撑、水保障。
联系人:饶毅 电话:13565505051、2319906
2025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审核人:布鲁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