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调整门诊慢性病报销额度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是2017年,博州人社局下发《关于完善自治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博州人社字〔2017〕92号),明确糖尿病(Ⅱ型)、高血压(2期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等一类慢性病门诊政策范围内用药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报销800元。同时将城乡居民慢性病中各类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苯丙酮尿症等二类慢性病调整为门诊大病,门诊治疗结算不设置起付线,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执行,统筹支付比例为70%。二是2020年4月,自治州医保局、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委、扶贫办、银保监局博州分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博州医保发〔2020〕7号),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体慢性病门诊救助水平。文件规定:对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病、重残儿童,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等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一类慢性病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费用,按照80%的比例,年度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救助。
感谢您对我州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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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都兴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