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博州蒙医医院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询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现答复如下:
一、将招聘考入人员和组织安排调入人员工资列入财政统发工资”的问题:
财政工资统发是按照国家工资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财政部门统一发放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个人经费,全州所有差额事业单位包括州人民医院在内,人员工资均由州本级财政根据核定的人数差额拨付。
博州蒙医院属差额事业单位,不应列为财政统发工资范筹。但为大力支持博州蒙医事业的发展,有效减轻医院负担,近几年来,除新调入人员外,博州财政一直在承担着原蒙医院在职职工的全额工资,根据人员调出和退休逐年减少统发人数。规范津补贴后,州财政承担了蒙医医院津补贴的70%部分,蒙医医院只承担了30%,与其他差额单位相比,承担比例是最低的。以上做法都是为了使医院可以投入更多的资金用于自身发展及中医民族医的研究与开发,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州财政支持蒙医事业发展的力度”。
二、聘用人员工资待遇低,参照州医院按50%由本级财政下拨或由人社部门提供公益性岗位的问题:
经核实,目前]州人民医院聘用人员工资全部由医院自行承担,财政未拨付任何款项。为提高我州医疗服务水平,支持州蒙医院发展,州财政先后投入资金1000万元,用于医院的基础性设施建设及医疗设备购置,医院的内外环境建设得到极大改善。医院的医疗收入也由2015年的2148万元元增加到2017年的2602万元,自我造血功能不断增强,医院的整体实力得到提升。
关于由人社部门提供公益性岗位,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试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09号)规定,公益性岗位不同于正规就业岗位,是政府为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而开发的临时性、过渡性岗位,要防止把公益性岗位作为编制不足解决工作人员的渠道。因此,医院不能通过公益性岗位人员补充医护人员不足的问题,应面向社会招聘或招考予以解决。自聘人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聘用人员与在编在岗人员同岗同劳同酬的规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三、博乐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标准太低的问题:
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规定,城镇职工医保人均医疗费用标准在4800元,统筹支付标准3200元;城乡居民医保人均医疗费用控制在2800元,统筹支付控制在2400元。2017年初,州蒙医院核定的城镇职工统筹定额标准550万元,实际发生483万元;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定额标准580万元,实际发生381万元。以上数据表明,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统筹基金支付额都未超出,定额标准完全能够满足参保人员看病就医疗需要。”
州蒙医医院在州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医疗条件、服务水平和医疗收入不断提高,各项事业发展较快,已具备自我发展的能力。医院应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最大限度地利用医疗资源, 降低医院运营成本,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促进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热情,提高服务效率、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进而提升医院竞争实力,合理地增收节支,促进可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自治州卫生工作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