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提出的“关于设立贫困或危重孕产妇救助基金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整体情况
据了解,我州2017年孕产妇死亡率明显高于往年,2017年孕产妇死亡率达69.86/10万,远高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确定的目标30/10万的标准。201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博州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孕产妇死亡控制在20/10万以内,孕产妇保健形势十分严峻。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自治州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8〕21号)要求,温泉县代表团蒙克其其格等3位代表“关于设立贫困或危重孕产妇救助基金的建议”(建议号10号),主办单位为自治州民政局,协办单位为自治州卫计委、扶贫办,民政部门积极与协办单位沟通并发《关于协助提供自治州人大代表建议有关情况的函》,根据民政医疗救助政策及协办部门反馈,目前均没有用于贫困孕产妇救助的专项资金。
二、当前医疗救助政策
根据2016年3月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6〕11号),目前的医疗救助对象主要为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因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和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并通过资助参保、门诊、住院及重特大疾病给予不同比例及限额的救助,着力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另外,从2012年起自治州制定《博州城乡重点民政救助对象商业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博州政办发〔2012〕11号),由民政部门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为困难群众建立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医保+医疗救助”四重保障体系。
2018年,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在总结自治州开展城乡民政重点救助对象商业医疗保险工作的基础上,民政部门已提请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州城乡困难群众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实施办法》(博州政办发〔2018〕8号),全面推行城乡困难人员补充商业医疗保险扩面工作,在此前资助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抚对象参加商业医疗补充保险的基础上,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商业补充保险资助范围给予全额补贴,确保医疗救助真正实现覆盖全体困难群众。同时,将保险缴费标准从2014年以来的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使住院参保对象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按政策给予补偿后各分段合规医疗费报销比例达到95%,着力解决包括贫困或危重孕产妇在办的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提升困难群众的幸福感。
三、答复处理意见
㈠ 关于积极筛查高危孕产妇,预防和治疗妊娠期各类疾病的问题。根据卫生计生委反馈,2018年卫生部门已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列为妇幼保健工作重要内容,采取综合措施,多管齐下,多部门协作,有效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一是成立自治州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领导小组及专家技术指导小组,由分管卫生计生委领导及各县市卫生计生委主任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二是组建三级危重孕产妇转诊救治网络,自治州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在博州人民医院,主要负责博乐市、阿拉山口市、精河县、温泉县危重孕产妇转诊救治。各县市分别设有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三是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给州级孕产妇救治中心部分经费,主要用于救治中心设备购置补助和人员培训补助,不足部分由地、县财政酌情补助。四是进一步规范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妊娠风险评估,对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实行分级诊疗、专人负责和专案管理,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危险因素,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五是加大非法接生打击力度。
㈡ 关于医疗救助的问题。2018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54号)和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保监局、扶贫办六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制度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民发〔2017〕99号),民政部门正着手修订《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㈢ 关于设立基金的问题。在目前暂无政策依据和资金来源的情况下,负责医疗救助的民政部门、负责医疗保障的卫计部门和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妇联部门将共同协商,通过落实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大病医疗救助、慈善捐助等进行扶持。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