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提出的“关于发放接触有毒有害物补贴和相关待遇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目前,涉及岗位津贴的相关文件规定都是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各地不允许自行出台政策或擅自调整、扩大执行范围,故我们在落实津贴补贴待遇中,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津贴补贴的政策规定执行。
现行岗位津贴(补贴)有:1、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2、城市下水道工人和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3、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4、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5、艰苦气象台站津贴;6、艰苦地震台站津贴;7、高山艰苦津贴;8、农林牧渔业第一线科技干部实行岗位津贴;9、实行县、乡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岗位津贴;10、毒物化验、痕迹、文检、照相暗室人员岗位保健津贴;11、环境保护监测津贴;12、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13、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税务证收津贴;14、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津贴;15、稽查特派员及助理建立稽查工作补贴;16、机要密码通信人员岗位补贴;17、审计机关人员工作补贴;18、塔什库尔干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艰苦地区特殊补贴;19、公安机关工勤人员岗位补贴;20、纪检监察人员发放补贴。
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局将积极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处室反映,通过逐级推动有毒有害津贴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制定出能够涵盖所有检验行业的保障性法规,切实保护相关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