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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适当提前温泉采暖时间,延迟采暖结束时间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自治州发改委《关于对温泉县调整供热收费标准的批复》(博州发改价【2007】32号)和《关于对温泉县供热天数的批复》(博州发改价【2007】55号)的规定,在上年的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之间,完成不少于180天的供暖为一个供暖期。
温泉县供暖期为上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2014年以来,温泉县已对供暖期做提前和延后调整,2015年至2016年采暖期于2015年10月1日已经开始供暖,并于2016年4月30日停止供暖,同时要求热力公司做好采暖期结束前的供暖工作,提高供热温度,增加居民居住舒适感。
在此,感谢您对温泉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关注和支持,衷心希望你们继续为温泉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2016年6月15日
上一条:对自治州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下一条:对自治州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3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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