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 类)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水利局
文 件
博州水办字〔2016〕31号 签发人:钱龙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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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自治州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
第1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巴图加甫,阿曼别克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狠抓博河流域治理,遏制河道内采砂行为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博尔塔拉河流域河道采砂、污水排放的现状
近年来,由于自治州建筑业快速发展,河砂采砂企业数量激增。据统计,2014年在博尔塔拉河主要河道从事采砂活动的企业有28家,特别是博河中下游地处项目建设集中区,采砂场数量比较多。因河道采砂“证”出多门,给违法者留下管理漏洞,违章、越界、超深度、超范围采挖现象不同程度存在。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博河流域除县市建有正规的污水处理厂,在环保部门的监管下,能够正常运转、达标排放外,乡(镇)场均为简易的氧化塘,经过简易处理的生活污水、部分沿河乡镇居民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道情况依然存在,加之部分企业废水偷排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博河流域治理进度。
二、存在的问题
㈠ 部分采砂企业一味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对砂坑、弃料、河道的治理和恢复,影响河道、工程、生态安全;
㈡ 河道采砂联合执法、综合治理的力度有待加强;
㈢ 沿河乡镇污水处理能力亟待提高。
三、已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强化治理的举措
㈠ 采取的措施。
2014年5月,州水利局组织州、县流域管理机构、县市水利局组成全州河道专项联合检查组,开展对博尔塔拉河、精河、大河沿子河涉及河道建设项目管理、河道采砂管理等重点专项执法检查,此次共检查涉河项目37处(其中河道采砂场33处)。2015年5月对博河流域30家采砂场进行年度检查验收,对13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6家停产、1家申请暂停办理。7月,州水利局会同州国土资源局组成联合执法组,对河道采砂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砂石料厂坚决予以取缔,限期清理妨碍行洪堆砌物,搬离现场。办结河道采砂许可证11件,不予许可停办17家。
环保部门制定了博州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主要有禁止在博河流域内新建和扩建重污染项目。督促博乐市完成了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建设,精河县污水处理厂建成并投入使用,温泉县污水处理厂建成,正在推进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提高污水集中处理率。将博河流域沿线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博河流域河道清淤修复等建设项目上报省、中央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
积极配合做好博河流域水生态保护立法工作。《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河流域水生态保护条例(草案)》已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报请州人大审议。《条例》实施后会对博河流域生态治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开展了《博州水土保持规划》和各县市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工作。博河流域中段生态综合治理工程已纳入博州水利“十三五”规划,并启动实施。
㈡ 下一步强化治理的举措
⒈继续推进河道采砂联合整治工作,对2016年许可证到期的,将流域管理处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作为前置,缩短延期时效与河道采砂许可证一致为一年期,未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整改的采砂厂停止办证。
⒉规范采砂作业,要求采砂企业在裸露河床开采及时清理采砂现场,及时回填采挖坑,平整河道,禁止在河床弃置尾堆,做到边开采边平整,同时恢复必要的植被,杜绝对河道生态环境的破坏,违规开采的坚决取消开采资格。
⒊积极争取博河流域沿线乡镇、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博河流域河道清淤修复项目,实施好博河流域中段生态综合治理工程,推进水生态环境不断得到改善。
由水利、国土、林业、环保、安监等部门的专家,对河道采砂进行环境、安全评估,将所辖河段科学划分为禁采区、限采区、可采区,制定采砂规划,对弃料深加工利用,严格控制采砂量,设立禁采标志、标牌,设立远程监控探头,监控采砂作业。
感谢你们对自治州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4月28日
联系单位:博州水利局
联 系 人:白海堤 电话:0909—2319931
抄送:自治州人民政府督查室,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水利局 2016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