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 类)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水利局
文 件
博州水办字〔2016〕30号 签发人:钱龙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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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自治州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
第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陈向东、张红勇、图尔巴特、孟克巴图、阿曼克利德代表:
你们在自治州第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对温泉生态区林业用水出台差别化政策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温泉县生态区林业用水出台差别化政策。2005年博州党委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的意见》(博州党发〔2005〕29号),提出相关水费优惠政策,“农田防护林用水,前三年免收水费,第四年按成本水价的30%计收,第五年以后(含第五年)按成本水价的50%计收。生态公益林、绿洲外围营造防沙治沙生态林免收水费和水资源费”。2013年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博州政发〔2013〕22号),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了“林业用水水价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其核心要义也是按照博州党发〔2005〕29号文件执行。但是按照自治区明确规定水资源费只能由自治区政府减免,林业用水仍需缴纳水资源费。为进一步支持林业发展,推行节约用水,明确林业用水水费征收制度,2016年将对林业用水制定专项制度,提请州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关于建议中提出农田防护林配水相关问题。首先,博州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三条红线”控制指标中将农田防护林用水和公益林用水纳入农业用水总量予以配置,尤其是在编制《博州用水总量控制实施方案》中将林业用水作为生态用水单独列项予以水资源配置,充分考虑了林业用水,现已将林业用水配置到各乡镇,并由县市组织分配到村队。但是林业发展规划未按照水资源管理要求编制相应水资源规划论证报告,给博州林业用水调度和供给带来困难;其次,在实施高效节水项目时将林业用水需求在设计中予以考虑,对农田防护林均留有供水管出地桩。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乡镇村队对农田防护林未负起管理责任,自筹资金不到位,取消农田防护林引水口设施建设,给农田防护林生长带来影响。为此2015年博州水利局、林业局联文下发了《关于规范农田防护林灌溉条件工作的通知》(博州水利字〔2015〕28号),规范了高效节水项目对农田防护林灌溉设计、实施和验收,促进农田防护林引水口设施建设;其三、鉴于目前农业灌溉制度和计划用水管理制度,水管部门依据用水计划和灌溉制度进行水资源配置,农田灌溉由用水者协会或村队执行管理,通过计量设施征收水费。林业用水未安装相应计量设施,同时也没有具体的管理人员与用水者协会或村队协商灌溉制度,对林业灌溉制定报送用水计划并实施灌溉管理,造成水管部门难以实施配水;其四、针对博州水资源现状,必须大力推行节水灌溉,根据自治区《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灌溉用水定额指标(试行)的通知》(新水水管〔2012〕4号),温泉县作为北疆河谷区西缘河谷中低山区Ⅱ—4区划,对林地灌溉定额的设定为田间280m3/亩,为保障林木成活率,我州设定为350m3/亩是可行的,为推动节水灌溉,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需要林业部门切实加强田间灌溉管理,节约用水。
真诚感谢你们对自治州生态建设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4月28日
联系单位:博州水利局
联 系 人:唐 虎 联系电话:0909—2319921
抄送:自治州人民政府督查室,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水利局 2016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