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张新利 答复类别:A类
克德尔汗·巴亚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野生动物肇事补偿机制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党委农办《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全区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突出问题有关措施的分工方案>的通知》(新党农领字〔2021〕8号),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起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再次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新林办函〔2021〕402号),广泛征求自治区相关厅局、各地州市林草局和相关专家学者等意见。为提升本办法严谨性和可操作性,待修改完善后正式出台,截至目前该《方案》尚未以正式文件形式出台。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条款内容解释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取得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致害野生动物物种资源调查,研究制定综合防范措施,开展致害野生动物生物习性、防护技术宣传培训,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林、牧业生产。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补偿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调查、认定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补偿费用发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
应急管理、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补偿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配合做好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调查、处置工作。
第五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已办理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的除外:
(一)对从事正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依法认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或养殖的家畜家禽造成较大损毁或伤害死亡的;
(三)对合法财产造成损毁的;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认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不予补偿:
(一)主动攻击或者故意伤害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进行非法狩猎活动或者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对在依法认定的生产经营范围以外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以及养殖的家畜家禽,造成损毁或伤害死亡的;
(四)对无人看管野放或者擅自进入禁牧区内放牧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规饲喂或者挑逗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认定的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抢救治疗费用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按规定补偿。
第八条 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失,受害人要求取得损失补偿的,应当保护现场,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当地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报告,已办理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的按承保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派不少于2人的专业调查人员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人员对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调查人员应当做好调查笔录及现场影像记录,并如实填写调查登记表,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客观、公正、准确。
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应自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出财产补偿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人身伤害的应自治疗结束后15日内向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出治疗费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经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应当予以认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进行复查或重新调查;对不符合第五条规定范围的,不予认定。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认定后,造成财产损失金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应当报送地、州、市林草主管部门复核;造成财产损失金额20万元以上的,应当报送自治区林草主管部门复核。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应当自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金额确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补偿决定,并将补偿决定在部门网站和损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7日。
第十二条 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提出。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答复。
第十三条 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损失补偿:
(一)造成身体伤害但未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补偿金按照所在县(市)上年度职工日平均收入计算,补偿金额最高为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人均纯收入的2倍;
(二)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残疾补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人均纯收入的5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人均纯收入的20倍;
(三)造成死亡的,补偿金额(含丧葬补助费)为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人均纯收入的20倍;
(四)损毁农作物和经济林木的,以受害人实际损失的面积计算补偿金;其产量以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受害人所在乡(镇)同类农作物、经济林木前三年平均亩产为准;其价格以受害人所在地上一年度同类产品市场年均价为准;补偿损失的70%。
(五)伤害家禽家畜的,补偿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用,最高额不超过该类家禽家畜当时当地市场价格的50%。
(六)家禽家畜死亡的,补偿费按该类家禽家畜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60%。
(七)造成合法财产损毁,可维修的,按照受害人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平均维修成本市场价格的70%予以补偿,最高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平均市场价格的50%;不可维修的,按照受害人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平均市场价的50%予以补偿。
本条第一款涉及的市场价格由当地县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决定补偿的,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补偿决定移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同级林草主管部门移交的补偿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补偿金支付给申请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医疗救治费、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费及相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本级财政无法负担的,可以向上一级财政申请适当补助。
人身伤害医疗救治费和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费,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的,医疗救治费和补偿费由自治区级财政负担50%,地州市级、县级财政各负担25%;造成农作物、经济林木、家禽家畜损害的或合法财产损毁的,损害补偿费由自治区级财政负担40%,地州市级、县级财政各负担30%;
损害补偿费和医疗救治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县级以上财政、审计主管部门依法对损害补偿费和医疗救治费使用情况实行监督。
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实际发生补偿经费的总额,依照各自负担的比例,在每年第一季度按80%的比例拨付到县级财政专用账户。未使用完的,结转下年使用;不足部分,由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负担比例追加。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第十七条 人工繁育、运输野生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因管理不善致使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人工繁育、运输野生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补偿资金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林草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参照本办法,负责兵团管理范围内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补偿工作。
三、解决的办法
待自治区正式行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州林草局将严格执行。
审核人:聂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