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刘庆 答复类别:A类
赵德强、山巴依尔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高城区供热质量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自治州城镇供热基本情况
目前全州城市(县城)有供热企业共7家供热1505.8万平方米。其中,博乐市2家供热989万平方米,阿拉山口市2家供热110万平方米,精河县2家供热328.8万平方米,温泉县1家供热78万平方米。全州22个乡镇场中,除6个乡镇场(阿拉山口市艾比湖镇,精河县精河镇、茫丁乡、八家户农场,温泉县博格达尔镇、扎勒木特乡)并入城市(县城)集中供热外,其它各乡镇场建成区总供热建筑面积为218.7万平方米,其中:燃煤锅炉(博乐市小营盘镇、乌图布拉格镇、青得里镇、贝林哈日莫墩乡,精河县大河沿子镇,温泉县哈日布呼镇、安格里格镇、查干屯格乡、呼和托哈种畜场、昆得仑牧场)供热面积156.5万平方米,电采暖(博乐市达勒特镇、阿热勒托海牧场,精河县托里镇、托托镇、阿合其农场)供热面积57.8万平方米,天然气(温泉县塔秀乡)供热面积4.4万平方米。
每年各县市供热主管部门对开炉及停炉时间根据天气情况做了具体要求,对运行期间的储煤、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建立了应急保障制度,对锅炉设备和居民投诉基本能做到及时处理,供热期供热设施运行良好,可保障城镇居民供热。目前,在供热管理方面基本形成了各县市政府牵头、市场化企业参与、行业部门监管的体系,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分工和界限主要按照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中的具体规定严格贯彻落实。
二、提高城区供热质量的具体措施
㈠出台《自治州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多年来,州、县两级供热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仅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逐渐不满足人民对供热服务的需要,同时该办法中的部分条款不具有普适性,盲目参照执行可能导致供热服务质量降低。加之近年来有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出台我州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综合来看,出台自治州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已势在必行。按照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立法委员会“十四五”期间立法计划,自治州定于2025年启动《自治州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立法调研工作。
㈡强化供热技术改造。计划出台的《自治州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拟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中关于供热管理的内容,结合自治州实际,明晰供热管理服务的权利方、责任方、监督方等各方职责,科学确定各县市开炉、停炉时间,对各县市供热服务费用标准重新面向社会听证,并针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中提出的用热计量装置、分户控制、阶梯式收费等目前还未在博州实施的惠民措施进行充分论证,可实现的积极推广,论证后认为确无法实现的在条例中删除。
㈢加强城区热源规划建设。2023年,博乐市计划新建“2×66万千瓦热电联产”项目,提高热源保障能力;跨越博尔塔拉河建设城市供热主管网1—2条,联通南北城,打破原先南北城供热“各自为政”的局面,避免造成片区供热垄断现象。精河县试点实施城区集中供热企业“煤改电”,将精河河以西片区作为试点区域,改用电热锅炉集中供暖。温泉县实施以地热资源为主的清洁能源供暖改造项目,贯彻落实自治州党委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道路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生态立州”战略,推动绿色发展。同时,结合2022年来逐步推广的清洁能源供暖工作,今后将引进更多供热企业,组织实施“煤改电”“煤改气”,提升供热效率和服务质量。
㈣持续做好供热服务。供热和用热属于商品买卖关系,用热户缴纳费用的同时,热力公司必须提供良好服务质量,住建部门将持续监督热力企业实施终端服务,让用户满意。目前我州供热情况总体良好,部分住户反映供热不热,主要是由于小区内部供热配套设施安装不合理,管网老化循环阻力大不畅通,管网锈蚀严重漏水,阀门开关锈蚀损坏失灵,供热用户私自安装循环泵、放水严重等因素造成的。2023年1月起,自治州组织开展“城市保供专项行动”,主动向社会公示了州、县两级城市供热主管部门、供热公司、供热片区负责人、维修抢修服务电话,结合自治州“12345”政务服务热线,让广大居民的供热问题能第一时间得到有效解决。积极实施供热管网“冬病夏治”,目前各县市排查出的供热管网问题隐患、群众困难诉求全部登记造册,正在分类型、分阶段有序解决,确保同类型问题不再重复出现。
感谢委员们的理解与支持,我们将密切关注此项工作,全力提高城区供热质量。
审核人:刘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