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孙 钢 答复类别:A类
冯盛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军属探亲假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军人配偶、子女与军人两地分居的,可以前往军人所在部队探亲。军人配偶前往部队探亲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假期并保障相应的薪酬待遇,不得因其享受探亲假期而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经3次实地调研和20次走访摸排,近年来博州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尚未出现军属探亲假落实不力的情况。
下一步,为切实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军人军属的荣誉感,避免出现军属探亲休假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将从以下两个方面强化落实力度。
一、加强学习宣传。一是在自治州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组织各成员单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进行专题学习;二是依托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开展入户宣传,并充分利用微信等新媒体平台扩大宣传范围,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率。
二、加大监督力度。若后期出现军属探亲休假落实不力的情况,将同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沟通协调,并督促解决。对沟通协调后仍不落实的,协调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确保军属探亲休假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联系人:李雨虹 电话: 0909-2319850
自治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