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居勒提·阿布里克木 答复类别:B类
阿加尔·布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乡村医生(村医)缴纳‘五险’事件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乡村医生作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网底,长期扎根基层,为各族农牧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在农牧区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和传染病防控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始终高度重视、持续推进解决乡村医生“五险”等待遇保障问题,基本情况和工作进展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全州共有乡村医生210人(博乐市83人、精河县78人、温泉县49人),购买养老保险的有186人,参保率88.57%。其中个人自费178人,占比96%,参加的保险种类以企业灵活就业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为主。
二、工作措施和政策落实情况
一是及时足额发放乡村医生财政补助。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通知》(博州卫发﹝2020﹞39号)要求,村医财政补助由每人每月1200元-1800元提高到1800(持乡村医生执业证)-2400元(持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及以上)。博乐市将乡村医生工资提高至2400-3000元,温泉县将乡村医生工资提高至2400-2800元。全州实际补助标准平均每人每月为2236-2726元。及时下拨2024年度自治区乡村医生补助专项资金138万元、州财政配套资金26.5万元,确保乡村医生补助及时足额发放。
二是加强绩效管理,落实乡村医生四项补助。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全民健康体检补助、基本医疗服务收入补助等四项补助。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5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根据药品实际销售金额、绩效考核结果以及服务人口数,核定补助金额,通过各项补助资金的落实,保障乡村医生收入报酬。
三是加强乡村一体化管理,落实乡村医生养老待遇。督促各县市按照自治州卫生健康委、自治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通知》(博州卫发〔2020〕39号)全面落实乡村医生社会保障待遇。对取得乡村医生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的乡村医生,按要求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稳定乡村医生队伍。
四是推进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州卫生健康委联合州党委编办等五部门制定下发了《自治州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任务分解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3月全面启动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大学生村医招聘工作。州卫健、编办、人社、财政等部门积极沟通协调,密切协作,制定招聘方案,按照招聘步骤和流程,面向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等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拟招聘16名事业编制大学生乡村医生,其中,博乐市9人,精河县4人,温泉县3人。经过报名、笔试、面谈、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最终招聘事业编制大学生乡村医生8人,其中,博乐市4人,精河县4人。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新党厅字〔2023〕58号),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责任分解方案》,推进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待遇落实。对纳入事业编制的乡村医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未纳入事业编制的乡村医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建议有条件的县(市)可以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推动各县市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乡镇卫生院按照规定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的单位缴纳部分,由县市财政、乡镇卫生院各承担50%。
联系人:张春琳 电话:0909-2319691
审核人: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