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改善农村老龄化人员养老条件的提案收悉。经州民政局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情况
㈠积极构建养老服务系统。近年来,我州始终把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通过大力发展公办养老机构提升示范能力,引入“PPP”模式快速发展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放水养鱼”积极推动民办养老机构发展,适时推进城镇社区居家和农村养老服务建设,积极探索医养结合养老模式,初步构建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医养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目前,全州有各类运营的养老机构12个、床位1198张,入住老795人。其中:公办养老机构3个、床位397张;公建民营养老机构3个、床位463张;民办养老机构6个、床位338张;已建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16个、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19个、农村互助幸福院94个。同时,在人口较多的精河县大河沿子镇、温泉县哈日布呼镇分别建设夕阳红公寓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博乐市小营盘镇居绿格村、乌图布拉格镇巴格布热村分别培育发展了2家民办养老机构(诚信托老中心、爱心托老中心),进一步满足农村养老的需求。
㈡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建设。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准入门槛和许可条件,取消法律、行政法规未设定的所有前置许可和审批手续,简化手续、强化服务,并在土地供应、购买服务、税收、公用事业收费、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2017年,自治州民政局联合自治州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卫健委、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博州民发〔2017〕47号)指出:凡通过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建成、并由社会力量运营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新民发〔2013〕83号)有关规定,享受养老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政策。目前,我州民营养老机构有9家,占75%,均享受了相关补贴政策。
感谢您对农村老年事业的关心和关注!
二、关于将有条件的老年人适当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体系、加快推进商业养老保险情况
近年来,中央、自治区和自治州出台多项养老保险惠民政策,解决了群众反映的养老保障历史遗留等问题,特别是从2011年7月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后,养老保险结构型矛盾得到缓解。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养老待遇不平衡的问题更加突出。为此,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在认真总结2009年以来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区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底,州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了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启动了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农保整合工作,并为有序推进整合工作、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养老制度,画好了“路线图”、明确了工作进度“时间表”。2015年起,全州各县市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2014年10月,自治区人社厅联合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85号)文件,对在2014年10月1日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并且在2014年10月1日前具有城镇户籍(主要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的原城镇劳动者按自治区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补费。目前,新人社发〔2014〕85号)文件仍然在执行中,但由于受历史原因的影响,提供证明与本人工作经历相应的原始档案资料存在难度,去年以来,申请办理的城乡居民比较少。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探索更多解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办法,积极向自治区提出意见建议。衷心感谢您对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6月14日